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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准公益性传媒的法人制度建构

  
  最后,虽然准公益性传媒属于公法人,但其本身并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只是为了完成特定的公共任务而存在。因此,其与行使国家公权力的行政法人这类公法人并不相同,属于特殊的公法人。

  
  将准公益性传媒定位于公法人的意义在于:一方面,可以使准公益性传媒与政府的关系得到合理界定。准公益性传媒作为独立的公法人,将获得真正意义上的自治。其不再是国家机关的附属机构,其所享有的行政级别也将随其彻底退出国家机关系列而消失。另一方面,明确准公益性传媒的公法人地位,还可以使其理所当然地接受公法的约束,以保证准公益性传媒高质量地完成公共任务,并确保其宣传符合党和国家的舆论导向。

  
  三、准公益性传媒法人的自治权及其限制

  
  (一)准公益性传媒法人的自治权

  
  不可否认,虽然准公益性传媒目前被定位于事业单位,但由于长期以来实行“事业单位人,企业化管理”的模式,传媒实际已经获得了相当的自主权。但这种自主权多体现在传媒的经营业务领域,至于宣传、人事、财务以及内部组织方式等仍要受到政府主管部门严格的管理。而对于基于自由而存在的公法人而言,自治是其基本权能。因此,在将准公益性传媒定位于公法人的基础上,其应当比作为事业单位的传媒享有更大的自治权。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业务自主权。即准公益性传媒可以自主实施政府主管部门制定的业务目标,政府主管部门只是通过事前制定目标任务、事后绩效监督等途径确保准公益性传媒的行为不偏离政府目标,而不再直接干预传媒的事务;其二,人事自主权。即准公益性传媒的人事安排不再受到政府编制的控制。除主要负责人由政府主管部门任命外,法人机构可制定用人准则,自主决定一般工作人员的任免等;其三,财产权。即准公益性传媒对其依法占有的国有财产以及其自有财产享有依法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有关准公益性传媒的财产归属问题较为复杂,请容笔者后文详述。

  
  此外,需要说明的是,虽然准公益性传媒具有一定的经营目标,但毕竟其活动的基本目标是提供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因此,政府在要求准公益性传媒独立核算、独立运作,并对其经营活动实行严格控制和管理的同时,也要对其运营提供必要的财政支持。

  
  (二)准公益传媒法人自治权的限制

  
  虽然准公益性传媒在公法人制度的架构下能够获得较大的自主权,但必须强调的是,其作为公法人,执行的是与国家以及公共利益相关的公共任务,在扩大自主权的同时,必须确保其行为不偏离政府目标。因此,准公益性传媒终究不能完全如普通企业法人那样具有完全或充分的独立性和自主权,它的权限与活动要比一般的企业法人受到国家更为严格的控制和掌握。这不仅表现在其活动要服从和服务于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的整体利益的需要,并为贯彻、配合政府社会经济政策和意图服务;也表现在其在接受政府主管机关在人事、业务范围、事业计划、投资、融资、财务预算和决算等方面的不同程度的管理。尤其需要强调的是,虽然准公益性传媒可以从事一定的经营行为,但其经营目标主要是为了更好地实现公益目的,因此不能像纯粹的营利性企业那样追求利润的最大化,故其经营行为要受到较大程度的监督和控制。这主要表现在:一方面,准公益性传媒的经营行为原则上应当限制在与其宗旨相关的特定领域内,以防止其过多注意和追逐营利,偏离公益目标;另一方面,准公益性传媒所进行的经营活动应当可以促进对财产的利用,而不能够损害其所提供的公益服务的质量、范围和可利用性,不能有损于其社会信誉。[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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