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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定性杠杆原理:人肉搜索撬起执行难

  
  在行为的性质和本质方面,单纯的“人肉搜索”与法院将“人肉搜索”引入执行程序是可以区分开的。虽然如此,但我们不得不面对的一个问题就是:法院在执行中引入“人肉搜索”是否真的不涉嫌侵犯被执行人的隐私和名誉权?如有关学者指出,法院将被执行人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住址和单位以及照片等各种信息都公布在互联网上,这是对当事人名誉、隐私的一种侵犯,对于被执行人的生活、工作都十分不利。也有的学者认为:法院在网站上公布上述信息,既不是宣扬他人的隐私,也不是捏造事实,更不是侮辱和诽谤,而且公布的信息都是依法公开的信息,判决书上有,媒体上也曝光过,因此不涉及侵犯名誉权的问题。

  
  笔者认为,法院在网上公布被执行人的各种信息,并且鼓励公民“人肉搜索”,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侵犯被执行人的隐私和名誉权。虽然这些信息判决书上有,有时也经过媒体曝光过,但是这两种公布被执行人信息的方式毕竟与网上“人肉搜索”的性质不同,前者受众范围较小,一般比较确定,一般不会对被执行人的隐私和名誉权构成威胁;后者受众范围较大,一般不确定,比较容易造成被执行人隐私的泄露和名誉的破坏。

  
  因此,笔者的结论是,应该找到一个平衡点或者平衡的范围,做到既能够保证法院利用“人肉搜索”来及时发现被执行人及其财产,又能保障被执行人的名誉权和隐私不受侵犯。笔者认为,应该将以“人肉搜索”为支点的“执行杠杆”做限定性规定,故谓之“限定性杠杆原理”。构想如下:众所周知,在杠杆原理中,支点位置的放置决定撬起物体耗费的作用力。支点离物体越近,则使用越小的作用力就可以撬起来;相反,支点离物体越远,就必须使用越大的作用力才能将物体撬起来。将杠杆原理应用于法院执行中使用“人肉搜索”的方式再来分析:“人肉搜索”作为支点,法院使用“人肉搜索”这个杠杆支点的力度越大,那么就会越容易获得被执行人的信息及其财产信息,那么就会更容易涉嫌侵害被执行人的隐私和名誉权;相反,如果法院使用“人肉搜索”的力度越小,那么就不会轻易获得被执行人的信息及其财产信息,从而就不会轻易涉嫌侵犯被执行人的隐私和名誉权。因此,笔者主张,为了保持两个法益目标之间的平衡,必须设计必要的配套制度,将“人肉搜索”这一支点规范在合理的限度内。具体设计如下:

  
  一方面,为了能够充分发动公众参与法院执行工作,法院不仅应该在道义上鼓励公众在法院规定的范围内参与对被执行人的“人肉搜索”,还应该设计一种鼓励奖赏机制、设立专门的悬赏基金,比如可以这样规定:根据举报人的贡献大小,每件奖励100——5000元;有财产执行的,按案件有效执结标的0.5%--5%予以奖励,对于案件执行有重大贡献的,可以突破限制。[13]

  
  另一方面,法院应当同时设计若干“配套制度”,将这种形式的“人肉搜索”规制在合法、合理、有效地范围内:

  
  第一、法院应该制作专门的“人肉搜索”网站。这是保证法院合理、合法使用“人肉搜索”的前提。法院应当同时对参与“人肉搜索”公众的权利义务作明确的规定:首先,公众只能在法院制作的网站中进行“人肉搜索”,不得将法院公布的被执行人的信息发到其他网站,违者后果自负。其次,公众将利用“人肉搜索”检索到的有效价值信息应该及时反馈给法院,[14]不得私自泄露和传播,违者后果自负。这样设计的目的就是将一般网络环境中无法控制“人肉搜索”规制在一个必要的范围之内,并且对公众之间信息传播的横向切面作严格限制,尽量将“人肉搜索”的有效信息单向传输到法院执行部门,避免公众之间“交叉感染”,使得侵犯被执行人的隐私和名誉权的危险大大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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