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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欺诈的定性及法律规制

  
  3、对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诉讼欺诈行为单独定罪量刑,予以刑法规制。对于某些诉讼诈骗行为来讲,行为人欺骗法院的行为已经完成并导致法院因此作出了错误判决,严重侵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司法活动和当事人的财产所有权,是市民交往中对诚实信用规则的最大违反。其危害性并不亚于妨碍司法罪中规定的诸如伪证、帮助毁灭证据等几种犯罪,但由于侵犯财产未遂而又不能作为犯罪处理,必然违背刑法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同时如果定性为诈骗罪就会出现把对人民法院诉讼秩序的侵害该法律权益为侵犯财产的法律权益所吸收,出现犯罪侵害权益保护本末倒置的情况。[x]

  
  将诉讼欺诈定性为妨害司法罪符合刑法谦抑的价值追求。一方面,从刑法的支出来看,诈骗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而在妨害司法罪中,除暴动越狱罪和聚众持械越狱罪这两种严重犯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死刑外,其余各罪的法定最高刑均为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显而易见,刑法惩治妨害司法罪所支出的司法资源要小于诈骗罪。另一方面,从获取的社会效益来看,诈骗罪是结果犯,以行为的结果出现作为犯罪既遂的尺度。与此相反,妨害司法罪是行为犯,行为人实施的犯罪行为本身在构成要件中具有决定性的地位。行为人只要实施了伪造证据,向法院提起虚假的民事诉讼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即构成犯罪。相对于诈骗罪而言,诉讼欺诈构成犯罪既遂的标志点提前,使行为人在着手实施诉讼欺诈前心中就有所忌惮,有利于及时挽救犯罪分子;一旦行为人实施了诉讼欺诈行为,法律能给予及时有效的惩治,防止犯罪危害后果扩大化,从而有利于保全财产和维护司法秩序。可见,将诉讼欺诈定性为妨害司法罪,我们就能达到以最小的司法投入获取最大的社会效益,有效地预防和控制犯罪,同时使刑法向轻缓化方向发展,符合刑法所应具备的谦抑性的价值追求。因此,要对诉讼欺诈进行有力的惩治,建议在刑法中妨害司法罪这一类罪中增设“诉讼欺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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