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惊吓广告:反不正当竞争与表达自由的较量

  
  2、 “令人不快”并不是言论自由的边界

  
  无论如何,这三幅广告确实造成了社会公众的不快。这从德国广告经济协会总会所收到的数量巨大的抗议、以及多个社会团体发表的反对意见即可看出。德国反不正当竞争协会总部提出,这三幅广告利用被展示出来的悲惨,强迫诱发观众的注意力,以打响公司名称的知名度。“童工工作”这幅广告伤害了人性尊严,特别是那些成为图片中小孩的人格权。德国工商业法律保护与著作权协会表示,班尼顿广告终究是以假造竞争的方式,挑起与企业的绩效完全无关的激情,该广告的受众和消费者,应拥有自主决定的选择权,而且在考虑服饰选择这种轻松问题时,不应该受到这种世界丑恶的干扰。德国工业与商业公会认为,“艾滋病阳性反应”广告抵触艾滋病患者的人性尊严,该广告利用受艾滋病感染者的悲惨情状,用作促进商业利益的单纯运载工具。这样的广告把艾滋病人贬抑为商业行为的客体,而非作为社会成员的一分子加以公平对待。即使班尼顿公司或《星》杂志宣称,该广告在某些受感染者与艾滋病患间,能够获得正面的回响,也无法改变此广告对于大部分艾滋病人和其他社会成员的感情侵犯。德国广告经济协会总会也提出,即使在广告中,亦应顾虑其他人的利益与感觉,不应该利用人类的悲惨与痛苦来达到商业目的。企业即使原本对于政治与社会事件发表见解的权利,也将因为被滥用作为追求企业经济目的的手段,而导致其发表见解权利受限的结果。消费者团体联合工作会认为,任何人在散播与企业绩效没有任何关联的广告时,应适用更严格的公序良俗标准。当广告的目的仅在于促使消费者注意或接受企业的操控时,则露骨的、不道德的陈述与表达方式,即应受到禁止。[7]

  
  对于如此广泛范围的抗议,联邦最高法院作出的解释是:对良好品味的伤害,或者以令人震惊的方式制作广告,不属不当竞争法第1条所指之违背善良风俗。联邦宪法法院更是从基本权利和自由的角度出发,认为不能仅因媒体编辑以外的受众,对该广告的不愉快反应,而对于一项宪法保护的基本自由进行限制。德国法律并不能保护市民的感情,不因世界和社会苦难事件而受到冲击。[8]德国《基本法》第5条对于言论自由和发表自由作了以下保护:“一、人人有以语言、文字及图画自由表示及传布其意见之权利,并有自一般公开之来源接受知识而不受阻碍之权利。出版自由及广播与电影之报导自由应保障之。检查制度不得设置。二、此等权利,得依一般法律之规定、保护少年之法规及因个人名誉之权利,加以限制。三、艺术与科学、研究与讲学均属自由,讲学自由不得免除对宪法之忠诚。”因此,即使是令人不快的公开言论,也只有在能够证明其具有重大价值或者利益的情况下,才可以加以禁止。而且,公权力在对于言论进行禁止时,还需要考虑到禁令可能对相似言论的影响,即所谓的“寒蝉作用”(Einschüchterungseffekte):原本只是试图阻止对公众有一定程度侵犯的言论,结果导致只要对于主流意识形态轻微有所冒犯,言论人就不敢公开发表,从而导致言论自由受到不当的限制。因而,公权力需要允许令人不快的言论,甚至,在判断言论自由的边界时,还需要适当地让步,将原本认为适当的边界向后撤一些,以避免潜在的寒蝉作用造成对于言论自由的伤害。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