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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过程的遵守法律、同情弱者与道德规制

  
  四、司法过程同情弱者应当以遵守法律为前提

  
  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若对嫌疑人定罪,则考虑到嫌疑人的特殊情况,予以一定的同情,这是法律体现温情的一面。在我国,人们亦承认刑法理论中的谦抑性,即可用刑法解决问题,亦可用民法或道德解决问题的,尽量不用刑法。在罪名既定的情况下,量刑可轻可重的情况下,尽量偏轻。我国在法律规定的框架下体现对弱者的同情,主要体现在法律的规定和司法实践两个方面。

  
  法律规定方面:

  
  其一,刑法的相关规定:

  
  刑法是直接作用于犯罪嫌疑人,在行为人是否犯罪事实或者已然犯罪且事实清楚的情况下,就涉及到对他确定罪名和刑罚的幅度,即定罪量刑。此时的法律有其温情的一面。

  
  从犯罪情节方面:犯罪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4〕。“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5〕。

  
  从罪犯年龄及是否怀孕妇女方面:“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6〕。“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7〕。

  
  从罪犯是否精神病人或聋哑人方面:“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8〕。“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9〕。

  
  从罪犯的社会危害性方面:“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10〕。

  
  其二、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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