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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事厅公务员管理处为什么敢于违反国家的政令?

  
  这一信息传到鄂州市立刻引起轩然大波,全体城管队员不禁齐声质问:“到底是省委领导说得算,还是法律说得算?中国是需要人治,还是需要法治?”

  
  根据鄂州编字〔2005〕62号文的规定:“鄂州市城管局〔城管支队〕是正县级的行政执法单位,核定编制103名,实有人数97人,经费来源为全额财政拨款。其职能是拥有城市规划、市容环境卫生、城市绿化、市政工程、公用事业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和行政强制权。”法律法规的授权情况是:《城乡规划法》、《建筑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绿化条例》、《城市供水条例》、《行政处罚法》、《湖北省行政执法条例》、《城建监察规定》、《湖北省城市建设监察条例》、《湖北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2002〕17号文、中央编办国务院法制办〔2003〕4号文、鄂政办发〔2007〕22号文、鄂政发〔2004〕54号文、国办发〔2008〕74号文等明确授权城管部门是城市管理的执法主体。

  
  既然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全额财政拨款的事业性单位,鄂州市城管局〔城管支队〕为什么就不能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呢?

  
  让人不懂,革命老区促进会不过是国家民政部审批的基层群众社团组织,并不具备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也没有哪一部法律法规的授权,更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是一批离退休老干部发挥余热的联合会,难道他们是公务员返聘?是公务员重新投胎?拿双份工资?而湖北省人事厅公务员管理处却予以确认为公务员管理单位,这是为什么?是公务员管理处不懂法?还是徇私枉法呢?

  
  另外,城市人民政府驻北京联络处、城市供销合作社、城市国库收付中心、城市农村养老保险办公室、城市国土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处、城市农村社会经济调查队、城市社会经济调查队、城市企业调查队、城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后勤管理局等单位有哪一部法律法规授权他们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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