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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委会制度初探

  
  二、审委会的性质和职权

  
  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条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审判委员会的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由院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由院长主持,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列席。”

  
  针对于审委会的性质,有学者认为审判委员会是审判组织,理由是:独任庭作为由职业法官一人组成的审判组织,有权对简单案件进行审判。合议庭则是根据合议制原则建立的审判组织,负责绝大多数案件的审判工作。审判委员会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各级法院内部设立的机构,由于审判委员会拥有对案件进行讨论并进而作出决定的权力,因此尽管审判委员会并不直接主持或参加法庭审判,却实际承担着审判职能,成为一种审判组织。[2]还有一种观点是审判委员会是凌驾于独任庭和合议庭之上的特殊“审判组织”。理由是:判定审判委员会的性质,既要看它是否具有审判组织的外在形式,更要看其实际上是否承担着审判的职能。根据诉讼法对审判委员会的规定,其职权、功能主要有三:第一,法院院长任审判长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第二,重大、疑难案件,院长认为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判委员会对于重大、疑难案件的决定,合议庭必须执行。第三,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法庭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发现事实认定或者法律适用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3]还有学者认为审判委员会既是审判组织,又是法院内部集体领导组织。其理由为:审判委员会讨论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时,就其活动的性质,应当遵守的规则,都与审判组织的概念相符合,且审判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合议庭必须执行,因此它是一种审判组织。当审判委员会总结审判经验和讨论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时,其行为属于非讼性质,因而是对审判工作实行集体领导的活动。[4]笔者认为审委会是人民法院内部领导审判工作的组织机构,首先,实行审判职权的仍是合议庭,因为即使是审判委员会的决定仍须由合议庭向外作出,审判委员会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作出,替代合议庭行使审判权。其次,审委会处理的范围仅仅限于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而对于其他案件,审委会无职权参与和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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