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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得遗失物之取得

  
  三、拾得遗失物的构成要件

  
  依现代各国物权法的规定,拾得遗失物的构成要件有下列两个:

  
  (一)须为遗失物

  
  遗失物的概念,各国民法大多没有明文规定,依学者见解,是指他人不慎丢失的动产,包括漂流物或失散的饲养动物,但不包括所有人抛弃或因他人的侵害(如偷盗、诈骗等)而丢失的财产。[5]归纳起来,构成遗失物,必须符合下列条件:①遗失物须为非无主物;②遗失人丧失了对物的占有;③遗失人占有的丧失须非出于本意,也非因他人的夺取;④须非隐藏的物;⑤须为动产。遗失物与无主物不能判明时,推定为遗失物;凡未为所有人明确抛弃的动产,推定为遗失物。[6]

  
  (二)须有拾得行为

  
  所谓拾得,指发现且实际占有遗失物。发现与占有是“拾得行为”的两个必不可少的构成要素,因此虽然发现但不占有尚不构成拾得。[7]应注意者,如果在指示他人拾得之情形,指示人为拾得人。有学者认为,在一些特定场合如他人房屋、交通工具或者机关、学校、图书馆等公共场所拾得遗失物,应当将遗失物交给住户或者管理人,住户和管理人为拾得人。[8]我们不赞成这一观点,因为拾得行为重在强调“拾得”之行为,而在什么场合拾得在所不问,况且即便在他人房屋或者交通工具上拾得,同样可以按照拾得遗失物之处理规则履行返还义务。

  
  四、拾得遗失物的法律效果

  
  根据各国民法规定,拾得遗失物不能当然取得所有权,必须经过法律规定的程序后,才能确定所有权归属。根据各国民事立法以及民法学理,结合我国《民法通则》和《物权法》的规定,拾得遗失物的法律效果包括两个方面:

  
  (一)拾得人的义务

  
  1.通知或者公示义务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遗失物的所有权属于失主,拾得人应当归还失主。[9]拾得人拾得遗失物后,应及时通知遗失物的所有人、遗失人或其他有受领梳的人认领遗失物。《物权法》也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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