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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反托拉斯法简析

  

  4.价格歧视(Price Discrimination)


  

  1936年修正后的《克莱顿法》第2条第(a)项是针对价格歧视的,通称为《罗宾逊-帕特曼法》。


  

  《罗宾逊-帕特曼法》是调整州际之间的价格歧视的。其目的是为了使生产厂商或者销售商不对与大经销商处于同一竞争层面上的小经销商在价格方面采取歧视措施,以维护市场竞争。由于该法严厉禁止拥有许多连锁店的大公司利用其市场影响力迫使生产商或者其他经销商以优惠的条件与之交易,以破坏竞争,故该法又称为“连锁店法案”(Chain Store Bill)。[28]


  

  一般来讲,只要符合下列要件,则构成对该法的违反。(1)从事商业行为,则至少两项交易中有一项属于州际商业行为;(2)对不同的购买者实施价格歧视;(3)所涉及的商品的等级与质量相同;(4)损害竞争,包括歧视价格提供者的行业竞争、歧视价格接受者及其顾客的行业竞争。歧视价格的提供者和明知是歧视价格而接受者都应当承担法律责任。[29]


  

  三、法律救济


  

  1.刑事制裁


  

  任何违反《谢尔曼法》第1条和第2条的行为都是刑事犯罪。对个人可单处35万美元以下的罚金、3年以下监禁或者两者并处;对公司的罚金最高可达1000万美元。


  

  对于违反《联邦贸易委员会法》和《克莱顿法》(包括《罗宾逊-帕特曼法》并入《克莱顿法》第2条的部分)的行为没有规定刑事处罚;但是根据《罗宾逊-帕特曼法》第3条的规定,几种故意的价格歧视行为(如在特定地区的折扣、广告费、降价销售等方面实行歧视价格)属于犯罪行为,对违反者可单处5000美元以下罚金、1年以下监禁或者两者并处。


  

  如果公司违反反托拉斯法的刑事条款,授权或者实施该行为的公司董事、高级职员或者代理人将构成轻罪,可处以5000美元以下的罚金。[30]


  

  2.衡平法救济


  

  政府和个人都可以为“防止和阻止”反托拉斯违法行为而提起诉讼。在政府或者私人起诉的案件中,法院拥有法律救济的自由裁量权范围很广。法院可以对有关当事人的特定行为做出限制,强制对子公司的财产进行剥离,将公司进行分割,强制专利权许可,取消合约,强制公司与第三人交易,等等。即使私人已经对某一违法企业提起诉讼并取得赔偿,也不妨碍政府对该企业再行起诉。在诉讼过程中,政府和私人都可以要求法院发布初步禁止令以免被告的行为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irreparable inju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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