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所有权客体的消灭
所有权以一定物的形式为客体,成立所有权或者成立所有权法律关系,客体是必不可少之要件。没有所有权之客体,即谈不上所有权;反之,所有权客体灭失,则所有权也随之消灭。如一杯奶茶被饮用,因洪水导致携带之笔记本电脑冲走等,都会因为消费、消耗或者不可抗力导致所有权客体不复存在,从而产生所有权绝对消灭的后果。
(二)所有权主体的消灭
所有权除了客体要件之外,还必须为特定权利主体所享有。当主体资格消灭之时,所有权也即告消灭。如公司破产、自然人死亡等,因权利主体资格已经消灭,其财产依法定程序转移他人所有,因此所有权也归于消灭。
(三)所有权抛弃
前文已经指出,所有权的行使体现了所有人的独立意志。因此,作为财产权的所有权可以由所有权人抛弃而消灭。如丢弃用过的英语四级考试辅导用书、放弃继承权等,会因权利主体主动抛弃其所有物或者放弃其财产权而导致所有权消灭。
(四)所有权转让
在所有权的积极权能中,处分权能是核心。所有权人可以通过法律行为让与所有权,导致所有权在特定权利主体上发生消灭后果。亦言之,所有权转让是所有权人对其所有物行使处分权的一种结果。如买卖、赠与等转让行为,其结果是出让人的所有权消灭,而受让人的所有权产生,这是所有权的相对消灭。
(五)所有权的强制消灭
所有权被国家依法通过征购、没收、拍卖、罚款等强制手段,导致所有权消灭,但此时会产生新的所有权,故也属于所有权的相对消灭。
(本部分约7500字)
〔本文是笔者参编的高等政法院校系列教材《
物权法原理》之第二编“所有权”之第六章(全书第十章)“所有权取得的特别方法”之第一节“所有权取得和消灭的一般原理”。原著可参阅石春玲主编:《
物权法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特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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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李绍章,笔名土生阿耿,上海政法学院法律系民商法教研室教师。
【注释】 彭万林主编:《民法学》(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42页。
参见我国《
民法通则》第
72条第1款。
参见我国《
物权法》第
7条。
关于拾得遗失物、无主物、添附、先占、善意取得、时效取得等几个问题将专节详细阐述,本节只作简要介绍。
梁慧星:《民法总论》(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95页。
参见我国《
物权法》第
116条第1款。
参见我国《
物权法》第
116条第2款。对于人工孳息,由于在民法理论上一般将孳息只分为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所以《
物权法》并没有对此加以专门规定,可以适用添附中有关加工的理论。
杨立新、程啸、梅夏英、朱呈义:《
物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69页。当然,国家强制取得所有权是原始取得还是继受取得,学界有不同看法,有学者将其列入原始取得方式,有学者则将其列入继受取得方式。笔者认为,这主要是由论者对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定义界定差异引起的,在笔者看来,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的主要区别在于取得根据的差异性,即原始取得主要是基于法律规定而不是当事人的所有之意志,而继受取得则主要是基于原所有权和所有之意志的法律事实,因此将国家强制归为原始取得方式。
参见我国《
物权法》第
42条第1款。
参见我国《
物权法》第
42条第2款。
参见我国《
物权法》第
42条第3款。
参见我国《
民法通则》第
79条第2款。
参见我国《
物权法》第
109条。
参见我国《
物权法》第
113条。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93条。
参见我国《
物权法》第
114条。依据《
文物保护法》第
5条和《
金银管理条例》第
13条规定,我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属于国家所有。一切出土的无主金银,均为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熔化、销毁或占有。单位和个人发现的出土无主金银,经当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鉴定,除有历史文物价值的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办理外,必须交给中国人民银行收兑,价款上缴国库。
马俊驹、余延满:《民法原论》(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341页。
郭明瑞、唐广良、房绍坤:《民商法原理》(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93页。
彭万林主编:《民法学》(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45页。
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21—222页。
王泽鉴:《民法物权》(第一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23页。
王泽鉴:《民法概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501—502页。
彭万林主编:《民法学》(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46—247页。
参见我国《
民法通则》第
72条第2款。
参见我国《
物权法》第
23条。
参见我国《
物权法》第
9条第1款。
但在笔者看来,从法律关系的内容角度观察,所有权是针对特定所有人而言的法律关系之内容,只要发生所有权人丧失其所有权的事实,即是所有权的绝对消灭,本无所谓绝对和相对之分。学界之所以区分绝对消灭和相对消灭,主要是从所有权法律关系的客体角度观察的结果。因此,笔者认为,区分所有权的绝对消灭和相对消灭,必须指明其分类的角度,否则从法律关系的逻辑构成角度而言,难以概括地成立绝对消灭和相对消灭之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