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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取得和消灭的一般原理

  
  2.所有权的继受取得

  
  所有权的继受取得,是指主要以民事法律行为取得物的所有权之方式。继受取得的方式主要有买卖、赠与、互易、继承、遗赠等方式。因在民法其他子部门法如合同法继承法等对这些取得方式还有专门、详细的阐述,本节之简要介绍之。[23]

  
  (1)买卖。买卖是一方出让标的物所有权以换取价款,他方以支付价款为对价换取标的物所有权的双方民事法律行为。买卖是商品交换的典型法律形式,财产所有权的转让主要依赖于买卖。因此,买卖是所有权继受取得的最主要方式。

  
  (2)赠与。赠与是一方无偿转让财产所有权给另一方的双方法律行为。赠与虽不是商品交换的形式,但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人的社会意识及社会责任感的加强,赠与的社会作用日益得到充分发挥,成为解决救灾、救济等社会问题及发展社会公益事业的重要手段。在这种发展趋势下,赠与不仅是公民个人继受取得财产所有权的方法,而且日益成为国家、社会公益团体继受取得财产所有权的重要方法。

  
  (3)互易。互易是以物易物的双方民事法律行为,是互相继受对方财产所有权的方法。互易是最古老的商品交换形式,在货币出现以前,商品交换唯有通过互易的方式进行。货币产生以后,互易在商品交换中的地位虽日益为买卖所取代,但至今人不失为商品交换的一种形式,不仅在国内商品交换中经常使用,在国际商品交换中亦经常采用,特别是对缺乏硬通货的国家,换货贸易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互易也是继受取得财产所有权的重要方法。

  
  (4)继承与遗赠。公民死亡后,其遗产依法转归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和遗赠受领人所有。这些人取得遗产所有权,是以死者生前的财产所有权为根据的。遗嘱继承人和遗赠受领人取得遗产所有权还直接体现了死者生前处分其遗产的意愿所作的推定,也是体现死者的意志的。因此,继承与遗赠是继受取得财产所有权的方法。

  
  (5)取得法人终止后遗留的财产。法人终止后,应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其遗留的财产,应首先用于清偿法人的债务。清偿债务后如有剩余财产,应由法人的出资人按其出资比例进行分配。法人的债权人和法人的出资人取得法人终止后遗留的财产,都是以他们与法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为根据的,因此都属于继受取得。

  
  (6)其他继受取得方法。如通过完成一定工作,提供一定劳务,转让智力成果等方式取得财产所有权,也都属于继受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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