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添附取得。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合并在一起,形成一种不能分离的财产。添附一般包括混合、附合和加工三种形式。其中,混合与附合为物与物相结合,加工则为劳力与他人物的结合。由于要恢复原状已不可能或经济上不合理,现代各国立法一般根据添附的事实,重新确定所有权的归属,并斟酌具体情况,以形成共有关系为补充。[17]
(7)先占取得。先占是占有人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而取得所有权的法律事实。[18]先占是针对无主物取得所有权的重要方式,但我国《
民法通则》和《
物权法》都没有对先占作出规定。在世界民事立法范围内,有三种立法例,一是先占自由主义,即不分动产和不动产的不同,而一律允许自由先占而取得其所有权,为罗马法所采;二是先占权主义,即不动产只有国家才能取得所有权,至于动产须待法律许可,才能取得所有权,为日尔曼法所采;三是折衷主义,即无主物被区分为动产无主物和不动产无主物,无主动产适用“先占自由主义”,个人可依先占取得所有权,而无主不动产则适用国家先占主义,只有国家才能享有所有权,为现今世界多数国家所采。但不论何种立法模式,先占为所有权之原始取得方法,则无疑问。
(8)善意取得。善意取得是指从无权转让人处取得占有的善意第三人,根据物权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取得占有物的所有权。[19]关于善意取得的适用范围,即什么占有物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学界存在争议。传统民法认为,善意取得只适用于动产,多数国家(如法国、日本)也将善意取得的标的仅限于动产,理由是“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公示方法,交易上不至于误认占有人为所有人,而动产物权则以占有为公示方法,极易使人相信占有人为有处分权之人,故善意取得之标的物,以动产为限”。[20]但现代民法在善意取得的适用范围方面,存在几种观点:一种认为善意取得只适用于动产;一种认为不动产也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如在2000年完成的台湾“民法典物权篇修正草案”中增设一条:“因信赖不动产登记之善意第三人,已依法律行为为物权边动之登记者,其变动之效力,不因原登记有无效或撤销而受影响”;[21]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善意取得适用于财产权,不仅包括物权,也包括债权。
(9)时效取得。时效取得是指占有他人之物,继续达一定期间而取得其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的制度。[22]也就是说,时效取得是以所有之意思和平、公然占有他人之物超过法定期限者,可依法取得占有物所有权的取得方式。时效取得与消灭时效、先占、善意取得等相近法律制度相比,具有自身的一些法律特征。其一,时效取得与消灭时效一样,都是以一定时间之经过为要件,但时效取得之时效届满的法律后果是取得财产所有权或者其他财产权,而消灭时效届满的法律后果则是请求权或胜诉权消灭;其二,时效取得与先占和善意取得一样,均以财产的占有为取得财产所有权之要件,但时效取得必须以符合条件的占有持续一定期间,而先占与善意取得只要求符合条件之占有要件,不要求该占有持续一定期间;其三,时效取得之财产是他人财产,而先占取得之财产为无主财产;时效取得之占有为自主占有、和平占有、公然占有,而善意取得之占有为自主占有、善意占有。包括《
民法通则》和《
物权法》在内的我国民事立法尚未确立时效取得制度,但在国外一些民事立法中已经将此确立为所有权的一种取得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