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日本有关当局在导入裁判员制度之际慎之又慎,还是早早地就出现了重蹈上个世纪覆辙的形势。这是为什么?对于像日本这样的东洋国家,司法现代化改革只能通过职业化或者“精密司法”的方式来推进和落实?司法参与的制度设计是不是出现了失误,改进的关键在哪里?各种经验和教训很值得再三玩味。
中国参审员的独特选任方式
就在日本通过裁判员法的2004年,中国也修改了相关制度,于年底发布了《人民陪审员制度实施意见》。
这个新规则明确了中国式参审员选任的条件,即通过组织推荐和个人自荐的方式产生候选人,由基层的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共同确定候选人名单,再经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正式任命。另外还规定参审员任期为五年,不得连任。虽然参与基层审判的公民并非随机抽选,但中级、高级法院的参审员在基层既定参审员名册里随机抽选而产生。无论如何,这样的选任方式与陪审制的制度设计完全不同。
界定清楚法官与参审员责权
实施意见还特意强调了职业法官与人民参审员具有同样的权限和地位上的对等性,以防止法官不适当地施加压力、左右参审员的态度或意见。这样的定位也与陪审员迥异。
但是,实施意见却并没有明确在职业法官与参与审理的普通公民意见不同之际的处理方式和规则,没有规定法官究竟能不能拒绝人民参审员的量刑判断,在实际操作过程会引起麻烦,除非参审员只是摆设,或者能发挥的作用非常有限,以致他们的看法基本上可以忽略不计。
参审员不用职业化
实施意见还设立了人民参审员的资格要件以及必须接受法律专业培训的规定,这就很有可能进一步加强职业化或者半职业化的倾向,甚至使推广参审制成为法院变相扩编的手段。既然参审员也要接受职业训练,那他们怎样才能充分反映一般公民的正义感呢,这仍然需要存疑。
关于中国公民参与司法的积极性和诱因,还缺乏充分的调查研究,不敢遽下定论。但是,中国的刑事诉讼从1996年起,民事诉讼从1982年起,都已经把人民参审员与职业法官组成的合议庭作为与仅由职业法官组成的合议庭并列的一种选项,可用可不用。因此,只要基本诉讼法的这些条款没有修改,人民参审制名存实亡的风险就非常大。
另外,确保参审员履行守密义务、抵制外部干预的制度安排也还残缺不全,需要逐步完备。
诸如此类的问题还可以指出不少。在这个意义上,的确有必要认真而细致地考察日本裁判员制度的设计和今后在各地实施的成败得失,为中国司法参与的制度化和改革提供更可行的具体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