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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民事执行程序的检察监督

  
  对于目前民事执行中的执行难、执行乱、执行多、执行急等突出问题,当事人多有抱怨,而被执行人规避法律抗拒执行常常使执行工作陷于尴尬局面,加上检察机关对法院执行活动缺乏外部监督与控制的权限,因而现在执行中存在的违法、违规,甚至执行法官职务犯罪的现象屡有发生,这一切使人们对司法公正产生了怀疑,影响了司法机关的威信,降低了执行功能的有效发挥。

  
  二、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比较研究

  
  由于社会制度和历史传统方面的原因,我国整个法律体系在建国之初基本上是仿照前苏联的模式建立,尤其是检察制度更具有浓厚的社会主义特色。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有些学者主张包括民事检察制度在内的整个中国检察制度已经落伍,不能与国际主流的法律体系接轨。然而从我国目前政治体制和司法实践看,现行的检察制度适合我国的国情,有利于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建设。而且,对民事诉讼活动进行监督,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不管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还是前苏联及东欧社会主义国家,都是检察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监督环节不仅涉及审判活动,也涉及执行活动。在执行监督活动中,检察机关拥有为监督需要所必备的实体处分权。综观世界各国的法律体系,尤其是大陆法国家,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立法例大量存在,这对我国建立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提供了宝贵的借鉴资源。

  
  作为大陆法系的先驱,法国较早地确立了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法国早期的执行法律规定债权人可以委托执行法官全面收集执行情报,在因行政机关或金融机构以遵守保密义务为理由不予以答复的情况下,基于执行法官应保持中立地位的法律原则,执行法官不能强制其答复,债权人在此情况下得转而求助于检察官,法国《司法院组织法》第L751—2条明确规定“在民事方面,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检察官可依职权行动。他监视法律、裁判和判决的执行。如果上述执行与公共秩序有关,他可以依职权从事执行工作。”为进一步适应社会政治经济生活的发展,法国对其原有的执行法律进行了修改,新的<民事执行程序改革法》更加强化了检察官的作用,明确了检察官对司法执达官的权威,赋予了共和国检察官有保障判决与其他执行根据得到执行的使命(第11条),有命令其管辖区内的所有司法执达员给予协助的权力(第12条),在持有具有执行力的执行根据的司法执达员进行各种尝试均无结果的情况下。共和国检察官可以收集有关债务人的情况的权力(第39条和第41条){2}。因此,法国立法当局将收集债务人情报规定为检察官的管辖事项,并由承担监督执行义务的检察官具体负责实施。有权向共和国检察官提出收集债务人情况的申请人是执行法官,但是执行法官在提出申请前应当独立进行收集情报活动,对没有努力进行收集情报活动的执行法官.检察官可以命令进行追加调查{3}。

  
  我国的民事检察制度来源于前苏联,在前苏联时期,法律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对法院执行民事判决的活动享有监督权。前苏联解体后,作为其继承者的俄罗斯联邦基本沿用了前苏联时期的民事检察制度。俄罗斯联邦1995年修订后的《检察机关法》明确规定,监督俄罗斯联邦领域上现行法令执行是俄罗斯检察机关的任务,而检察长参加民事、行政和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是保障检察机关履行这一使命的途径之一{4}。俄罗斯联邦《民事诉讼法》在执行程序一编中规定,检察长对法院以下裁定可提出抗诉:法官中止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程序、将执行文件退回追索人问题所作的裁定(第366条);对执行判决费用的裁定(第367条);对债务人在共有财产中所占份额的裁定(第378条):对认定拍卖无效的裁定(第405条第2款);对责成债务人实施一定行为的裁定(第406条)。检察长可以对法院执行判决提出抗诉的情形包括:根据俄罗斯联邦《民事诉讼法》的规定:(1)对法院执行员执行判决或拒绝执行判决的行为可以提出抗诉;(2)对法院关于法院执行员行为问题做出的裁定可以提出单独上诉或抗诉:(3)对于法院做出的执行回转问题的裁定可以提出单独上诉或抗诉。(第428条和第43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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