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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犯罪刑事政策的价值追求和现实选择

  

  从应然角度看,打击证券犯罪应该追求公正与功利价值的统一,既要考虑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打击证券犯罪行为,又要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提高证券市场效率,最终维护社会稳定。打击证券犯罪是实现证券监管的重要途径,打击证券犯罪的应然价值目标与证券监管的价值目标是一致的。然而,由于公正与功利的不完全统一性,各国或各地区的证券法虽然都规定了公正与功利价值统一的证券监管目标,但由于某一国家或地区在不同时期的证券市场发育程度不同,其证券犯罪刑事政策的价值追求也就应该有所侧重,公正与功利价值难以兼得。就我国而言,在当前国情下,证券监管(包括证券犯罪刑事政策),其更直接的追求是繁荣和发展证券市场,保证证券市场高效运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最终维护社会稳定,也即功利价值。当然,最低限度的公正价值也是必须考虑的,特别是当不公正危及市场的稳定和安全、阻碍市场效率,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严重影响社会稳定时(也即功利价值难以维系时),就更应该改变现行做法,尽可能追求公正价值,以保证功利价值的实现。所以,在我国当前形势下,证券犯罪刑事政策的价值追求应定位为“功利优先、兼顾公正”。下文就现阶段证券犯罪刑事政策价值追求的内涵与原因进行分析。


  

  二、影响当前证券犯罪刑事政策价值追求的原因


  

  影响当前证券犯罪刑事政策价值追求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笔者认为,其中最主要的有两个:一是当前证券市场的特殊性,二是证券犯罪本身的特殊性。


  

  (一) 证券市场的特殊性


  

  证券市场的特殊性是指,当前我国证券市场存在体制性缺陷,“护市、托市、救市”现象明显。证券市场体制性缺陷,主要体现在过于强调证券市场的制度性功能而忽视了证券市场的经济功能。中国股票市场的制度性功能非常明显,在政府眼中,创建、发展这样一个市场最大的作用是,为中国经济转轨金融支持策略的战略性改变提供新的契机,而市场本身的内在理论功能则并未得到很大关注。[8]


  

  一是证券市场发展的严重“行政化”。我国证券市场从成立之初,就在国家强制性制度变迁的安排下,将证券市场纳入行政化轨道,资本市场被严重行政化。这不仅造成证券市场内在效率的缺失,更是引发政府对证券市场的“救护”。二是国有企业“父爱主义”向上市公司的移植。我国上市公司大多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上市公司内在体制性缺陷由国有企业的弊端移植而来。上市公司的缺陷,在很大程度上源于国有企业的体制性缺陷。在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许多企业依然没有市场自生能力。为了战略目的,政府需要对这些企业进行支持。在“父爱主义”理念指导下,证券市场在政府干预下不仅难以对绩差上市公司行使“退出”的惩罚权利,而且出于“救市”需要,往往对一些证券犯罪行为予以包容、庇护。三是证券市场行政化监督对市场运行的扭曲。市场经济的精髓是依靠市场的供求关系及其内在运行规律,而不是以行政命令来达到市场均衡。目前,尽管《证券法》已经出台与实施,监管部门也力图以市场的手段来管理证券市场,但是监管机构有效的规制市场仍没有形成,政府制定证券市场发展及监管政策的观念相对滞后。[9]这不仅使证券市场效率低下,而且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如,上市公司的利益机制受到损害,非流通股股东(大股东)与流通股股东(中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关系处在完全不协调甚至对立的状态;操纵市场与内幕交易的盛行;市场价格信息失真;等等。“在这样的背景下,证券犯罪侦查局的作用也非常有限的,”[10]更不要说去打击证券犯罪了。所以,为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提高证券市场效率,“护市、托市、救市”就不可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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