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前证券犯罪刑事政策:宽和的刑事政策
我国当前证券犯罪刑事政策不仅体现在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之中,而且,证券犯罪刑事政策还体现在对证券犯罪,特别是一系列重大证券犯罪的查处过程中,如对亿安科技案、中科案、琼民源案、郑百文案,以及“牛市内幕交易第一案”杭萧钢构案的查处,等等。
从打击犯罪的严厉程度角度看,刑事政策一般可以分为严厉的刑事政策、宽和的刑事政策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及实践做法,我国当前的证券犯罪刑事政策是一种宽和的刑事政策,即国家对证券犯罪采取了一种较为宽容的态度。这种宽和的刑事政策主要表现为:轻刑化和非刑罚化。前者表现为立法上配刑轻、司法上用刑轻;后者表现为证券犯罪存在着大量暗数以及多用行政处罚替代刑罚处罚。
(一) 证券犯罪轻刑化表现
一是刑事立法中配刑较轻。按照现行刑法规定,对证券犯罪主要适用自由刑和罚金刑。自由刑最高幅度为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有的仅为5 年以下有期徒刑。如,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3]又如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等都为证券犯罪配置了轻刑。
二是刑事司法中用刑轻。在打击证券犯罪过程中,对那些已经移交法院审判的证券犯罪往往都是处以轻刑“收场”,其表现为多用罚金刑、短期自由刑和缓刑。如,原三峡证券董事长邓贵安、总裁李洪尧、副总裁李晓春等人合谋,采取不转移所有权的自买自卖等手法,操纵证券交易价格,非法获利2.8亿多元。法院最终在2005 年以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判处邓贵安有期徒刑2年零6个月;李洪尧有期徒刑2年;李晓春有期徒刑1年;判处三峡证券罚金人民币2.8亿元。[4]文章开头提到的“牛市内幕交易第一案”之判决也是用轻刑收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