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接受上市公司担保时,根据《
公司法》第
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应调查该上市公司一年内担保金额累计是否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的30%。如果超过,应由股东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二)关于公司股权转让对信贷业务的影响
在银行信贷业务中,常会遇到担保人以公司股权质押作为贷款担保方式的情形。作为权利质押的一种,如果用于质押的股权价值高、变现能力强、操作程序得当,将十分有利于银行债权的实现。根据《
担保法》第
七十八条以及《
担保法解释》第
一百零三条规定,以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
公司法》有关股份转让的规定。
1.《
公司法》专章规定公司股权转让,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进行特别规定。根据这些规定,接受股权质押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银行接受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担保时,除了必须按《
物权法》规定办理股权质押登记手续之外,应要求取得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若确实无法取得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至少也应要求取得充分的书面证据,证明出质股东已将股权出质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且其他股东自接到该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或未明确反对。
(2)《
公司法》第
七十二条第三款允许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作出不同的规定。因此,还应认真审核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及质押是否有特别的规定,有特别规定的,还应符合该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