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次,量刑裁量程序的多方干预。由于量刑的目的是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稳定,因此量刑的裁量往往由行政机关给出建议,或作出严惩的批示,指示司法机关判处何种程度的刑罚。例如刘青山、张子善的贪污案件中,与主管部门的意见沟通即涉及到罪与刑的裁量问题。
可见,量刑应依据固定化的、可预知的立法条文与原则进行的相对稳定的裁量过程,量刑理念政策化只是立法不足时的权宜之计,由于政策是短期的、多变的,导致量刑理念不断变化,不仅无法发挥刑罚的威慑效应,也无法得到民众持久的认同,缺乏规范的量刑理念会使量刑工作陷入无序的状态。
(二)量刑理念的政治化
五四
宪法颁布前后,由于刑事立法的薄弱和不足,刑事审判仍然遵循政治决策的量刑原则。尤其是在三反五反运动和十年文革期间,量刑原则完全沦为一小部分人进行政治统治的工具,砸烂公检法,强调帮派系别,鼓励相互揭发反革命行为,并将血统关系视为量刑的重要依据,造成大量的冤假错案。
首先,量刑只需满足运动斗争的政治需要。此时,国家的政治与政策已经让位于过度激烈的斗争与运动,量刑不再坚持以客观的犯罪事实为依据,而是对行为的主观评价为标准。镇反运动最初是为了捕杀地方恶霸,及惩处历史上曾经危害共产党人的分子为重点,间接取缔社会黑恶势力,但是随着运动的扩大化,反革命罪的量刑标准远远超过了现行反革命的要素,即使历史上有点所谓的“劣迹”也被滥捕滥杀。[xi]
其次,量刑更关注认罪的态度与揭发的效果。如果有反革命的嫌疑而被捕,则考察其认罪的态度是否老实,是否积极检举揭发他人的反革命行为,对检举立功者给予减轻处罚甚至受奖的待遇。因此量刑的轻重基本上偏离了客观的行为危害性评价,而将重心转移到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评价与立功表现上,从而陷入了量刑主观化的错误境地。
再次,量刑程序的随意性。镇压反革命运动实施初期,各地杀、关、管的数字都大大突破原来的设想和计划,甚至无法完成千分之零点五至千分之一的处决人犯比例,不得不勉强凑数,加上当时公检法没有足够的人力审理,导致多数案件都是仅凭人证,缺乏足够证据的前提下进行量刑,执行量刑的军管会也缺乏程序的监督与规制,使量刑程序随意性大大增强。
(三)量刑理念的法定化
随着1979年
刑法的颁布,确立了量刑必须以法律为依据的原则,这也使量刑理念首次走入法定化进程,进而1997年
刑法更明确地提出罪刑法定原则,使得量刑工作具有更充实的理论与法律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