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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消费者纠纷的解决机制(下)

  

  因此,我国应尽快建立起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结合我国的情况,应当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通过法律授权,赋予消费者保护团体和消费者个人以维护社会公益为目的请求禁令救济的原告资格。同时,应在与消费者保护相关的其他法律中,建立相关配套制度。如在民事公益诉讼领域,首先应当在《民事诉讼法》当中规定公益诉讼可以适用的一般法律程序和原告起诉资格,其次在《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环境保护法》等特别法中赋予公民、社会团体针对企业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广大消费者利益的行为行使禁止令请求权的原告资格。在行政公益诉讼领域,应当在《行政诉讼法》中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由于行政行为(包括行政不作为)而受到不法侵害,或者受到法律意义内的不利影响或侵害,均可针对该行为请求在社会公益范围内的司法审查,以此赋予公民个人和团体组织针对行政机关不利于广大消费者的行政作为或不作为提起诉讼的原告资格。


  

  总之,基于我国传统消费者诉讼存在的问题,以及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益的需要,我们有必要遵循公平、效率和效益的诉讼法理念,把握消费者纠纷的社会公益属性,对传统诉讼中的原告资格,以及律师酬金、费用转移、诉讼程序、行政支援等相关制度进行变革与完善,以构建科学合理的消费者公益诉讼制度。


【作者简介】
孙颖,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法学博士。
【注释】参见肖建华:《群体诉讼与中国代表人诉讼的比较研究》,载《比较法研究》1999年第2期。
参见张卫平:《诉讼构架与程式——民事诉讼的法理分析》,清华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59页。
参见颜运秋:《公益诉讼理念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第119页。
参见高金枝:《团体诉讼简介》,载《法学论丛》(1981年),第101期。
参见韩志红、阮大强:《新型诉讼——经济公益诉讼的理论与实践》,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7页。
参见前注,颜运秋书,第209页。
See Newberg,The Trial Bar’s Role in Public:Interest Practice,Public:Interest Practice and Fee Awards 9,H.Newberg ed.1980.
(美)杰大里·C·哈泽德·塔鲁伊:《美国民事诉讼法导论》,张茂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9页。
参见前注够,杰夫里·C·哈泽德·塔鲁伊书,第101页。
美国林肯政府针对内战时期大量存在的贪污、欺骗以及滥用联邦资金的行为,于1863年颁布了《反欺骗政府法》,并在该法中规定了“公私共分罚款之诉”,授权个人以联邦政府的名义对欺骗政府的行为提起民事诉讼,以追回联邦政府受到的资金损失。提起诉讼的个人原告在案件胜诉后,可以按照比例与联邦政府一起分享罚款。由于这类诉讼的主要受益人是联邦政府而不是起诉的原告,因此带有公益性质,属于公益诉讼。这类诉讼最初主要是针对军工企业利用虚假合同或者提供名不符实的军工产品欺骗联邦政府资金的行为,近年来,该诉讼行为越来越多地应用于医疗保障、医疗服务领域。
60年代的美国,环境保护运动风起云涌,人们开始关注迅速发展的工业对环境和人类健康带来的可怕影响。作为对环境问题的回应,美国国会于1970年颁布了《清洁水法》,并在该法中首次规定了“公民诉讼”条款,授权个人以私人总检察长的身份进行环境执法。到了90年代初,美国大多数联邦环境保护法律都规定了相似的公民诉讼条款。美国公民诉讼不论是针对排污者的诉讼还是针对行政机关的诉讼,都不是公民为了维护个人利益而进行的诉讼。公民诉讼以公益的促进为建制的目的和诉讼的要件,诉讼实际的目的往往不是为了个案的救济,而是督促政府或受管制者积极采取某些促进公益的法定作为,判决的效力不局限于诉讼当事人。参见李艳芳:《美国的公民诉讼制度及其启示一一关于建立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借鉴性思考》,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3年第2期。
See Bryant Garth,Ilene H.Nagel S.Jay Plager,the Institution of the Private Attorney General:Perspectives from an Empirical Study of Class Action Litigation,Southern California Law Review,January,1988。
参见前注,杰夫里·C·哈泽德·塔鲁伊书,第99页。
参见(日)田中英夫、竹内昭夫:《私人在法实现中的作用》,李薇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87—8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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