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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司考复习的基本要领

  
  “无权处分”中的“处分”是不是仅仅指法律处分?比如买卖、赠与等?显然也不是的,这里的“处分”不仅包括法律处分,也包括事实处分。例如,汤姆花钱买了一本法律词典用来准备司法考试,但他的同学约翰没有买到,就非常嫉妒,生怕竞争对手汤姆因为有了这本法律词典而通过了司法考试,于是趁汤姆不注意时,把他的法律词典扔到了垃圾桶,这就是属于事实上的无权处分。我国《合同法》规定的“无权处分”是从合同这一法律行为角度切入的,当然属于法律上的无权处分。一般来说,法律上的无权处分构成效力待定,事实上的无权处分则构成侵权行为。所以,只有全面理解无权处分的概念才能领会这一条文的立法涵义。

  
  另一方面,51条还涉及到合同效力的基本原理。在合同法学上,合同的效力形态有四种,分别是有效、无效、可变更或可撤销以及效力待定。这只是合同法理论上的总结,但在我国现行《合同法》中却都有相应的规则,这些规则不可能直接总结出合同效力的四种形态,只能借助于法理归纳,这些知识点又恰恰是民法考试大纲要求考生掌握的内容,也是司法考试真题中经常出现的题目。如果考生只关注法条,不了解法条背后的理论依据,一旦出现这样的题目,可能就会失分。

  
  此外,如果追求触类旁通,要全面理解这个条文还要结合《物权法》上的善意取得制度以及无权代理中的追认规则加以领会。不妨以2002年首次国家司法考试卷三的第2题为例,进一步说明掌握《合同法》第51条背后民法基本原理的重要性。题目是这样的:甲将其电脑借给乙使用,乙却将该电脑卖给丙。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关于乙丙之间买卖电脑的合同效力的表述哪一是正确的? A.无效;B.有效;C.效力待定;D.可变更或撤销。

  
  显然,这个题目是一道简单的基础知识考查题,就是考查合同的效力形态的辨别或者说效力形态的判断。如果单纯按照合同法51条的规定,就会发现,这个法律条文并没有指明合同的效力形态名称,也就是说,没有直接规定选择项中ABCD所列的效力形态,只是规定“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稍微粗心的考生一旦回忆起这一规定,可能就会不假思索地选择了B(有效),但很遗憾,这一选择显然是错误的,因为法律明确规定只有“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才是有效的。从题目的表述来看,它并没有指明甲是否追认或者乙是否取得处分权,既然没有指明,答案就不可能是B。然而,这个条文也没有指明假如权利人未追认或者无权处分人没有取得处分权时合同的效力,根据法律的反面解释方法,我们只能认定在这种情况下合同是无效的,那么,我们能不能就此认为答案是A(无效)呢?显然也不能,因为题目中也没有表述甲拒绝追认或者乙没有取得处分权。此时,要正确解答这个题目,必须借助基本法理,那就是无权处分的合同效力形态是效力待定,也就是说,既然是效力待定,“等待确定”,等待谁来确定呢?就是等待权利人通过“追认”来确定,或者无权处分人通过“取得处分权”来确定合同的效力,简单地说,“追认则有效,不追认则无效”。而这个题目的题干也恰恰没有说明是否追认或者是否取得处分权,那么,答案也就只能是C(效力待定)了。合同的效力形态在过去的司法考试中不只考过这一道题目,像直接考查合同效力形态判断的题目单是在2002年就考了3道,除了刚才的这一题,还有第13题、第15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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