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问题的关键在于,尽管慷慨激昂,一呼百应,舆论却根本不具备实现实质正义的条件。如果我们试图建立法治国家,就应该了解,法治依赖公正的程序和在这个程序基础上的实质的正义。舆论得到的事实是片面的,并不具备法律上的证据意义。举个简单的例子:车的改装一般来讲是被禁止的,但是,在有些地方,经过职权部门的批准,可以进行某些改装。但是,假如肇事者的车辆真的是经过批准的改装,那么舆论一定再次哗然,而从法律上讲,这个违法情节就不存在了。即便其被批准的过程涉及某种程度的腐败问题,但只要该决定的作出属于法律规定范围之内,那么,其决定就代表行政部门,就具备法律意义,执法部门必须在这个基础上判断事实。再例如,车的超速与危害公共安全问题。执法部门可以根据情节进行属性判断,但是,无论是以交通肇事罪起诉还是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起诉,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都属于权力机关的职权,根据法律规定,不受任何他人干涉。而舆论能接受这个符合法律精神的要求吗?
事实上,舆论所能及的,只能是以下几点:第一,一般事实。例如,某人死去了,这样的事实。但是,这个事实的法律属性只能并只能由执法部门作出。第二,基于一般事实而对执法程序的监督。例如,在执法过程中是否存在接受财物等事实,并予以揭露。同样,接受财务的法律属性也只能由执法部门作出,并根据执法部门的决定来确定下一步的执法进程。第三,对执法部门的决定进行理论意义上的讨论。也就是根据变动不居的社会价值和客观需要,对于具有普遍意义的案件进行反思,并进而凝聚社会共识,为法治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提出思路和方向。
那么,出现执法与舆论冲突的现实中最重要的原因是什么呢?不外乎以下两点:一是执法部门公信力的缺乏。这主要是由于腐败造成的,而由于我国传统中的清官思想和现实中的理想主义因素,全社会难以接受有限正义的客观事实,对执法部门的公正性抱以高度怀疑态度,从而使执法部门与社会舆论之间的关系高度紧张,进而使社会的关注点和兴奋点难以集中在真正能够帮助受害者实现正义和公平对待的法律问题上,而是在一些社会和政治问题上纠缠不休。二是对道德制高点的争夺。从法律意义上讲,一个具体的执法部门并不需要道德制高点,因为其权威是法律确定的,其主要职权是解决法律问题。但是,由于我国传统上的意识形态的重要性仍未消退,而新附加的意识形态又给予了每个执法部门新的道德义务,因此,执法部门一方面主要通过遵守法律实现自身的价值,另一方面却无法离开道德的支持。从舆论角度看,其能行于世则完全依赖道德支撑,进而,舆论就掌握了对待执法部门的法宝。而在具有代表意义的法治国家,例如美国,法院根本或者基本上不在意道德的制约。辛普森案件有力地证明了这一点。即便是100%的人认为嫌疑犯该判重罪,法院则只尊重程序和事实,由于检察官取证程序违法和证据不足,虽然老百姓早就形成了心中的确信,但最终辛普森无罪释放。而具有讽刺意味的是,检察官取证违法不能不说与其试图掌握道德制高点有关,是在舆论支配下的卤莽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