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其中哪些问题执法部门在首次及时面对新闻界和社会公众时无法解决呢?第一,是不是富家子弟的问题与执法无干。执法部门的职权仅仅就自己的职权范围对事件本身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调查和性质判定,肇事者富不富执法部门无法决定,当然也无法据此作出职权范围内的什么调整。而公众在执法部门没有做什么的时候,预先设定其可能会因为肇事者身份问题而作出从轻处罚的决定,并根据这个设定在舆论上对执法部门施加压力。
第二,肇事者的态度问题。肇事者在遵守了法律规定(肇事后并没脱离现场,而是等待处理,符合法规的规定和交通执法部门的要求)的情况下,暴露出的缺乏同情心和教养并不能作为执法部门处理事情的依据,但这却是舆论惩罚的依据,在这里,执法部门只能保持沉默,因而和舆论导向必然发生背离。
第三,超速和改装车的问题。作为执法部门,其所能做的只能是作出初步判断,最终事实的认定首先要通过法律授权的技术部门确定,并在法庭上进行质证后方能确定。要求执法部门当场给出超速的客观数字,并要符合目击人的描述(而无人去关心目击人描述的客观性。目击人对现场的感受与其认知水平和心理承受能力以及之后舆论的相互影响有很大关系,其描述准确度的确定以及通过其描述还原事实是一个复杂的科学过程),要求执法部门马上给出汽车改装的确切结论,不仅不合乎法律,也不合乎科学(例如,有一个报道就明显不符合简单的事实:开始说肇事者车速在150公里,然后说肇事者撞人后又开了50米才停下。如果车速150公里而没刹车,那么,由于惯性定律,绝不可能停在50米开外,如果是停在50米外,那么,按照常识判断,其一定刹车了,而且车速度不超过90公里)。
第四,现场打电话问题。肇事者的亲属现场打电话,试图摆平事情,这恐怕是任何一个中國老百姓的习惯做法。问题是,这个做法对错姑且不论,执法部门不可能根据这一情节进行法律事实和法律根据的判断。但是,肇事者的这一做法却由于“摆平”这一情节与执法部门或直接、或间接的联系激怒了舆论,因此,舆论一边倒地将批评指向了执法部门。
表面上看来,舆论和执法部门的结论存在激烈的争议,而事实上,由于执法部门在这么短的时间内还根本作不出任何具有法律意义的判断,因此,舆论与执法部门的争议表面上很激烈,世上竟然根本不存在。但是,关键还不在于这一点,关键在于,舆论试图根据自己的判断,影响执法部门根据自己职权作出法律决定的权利。例如,讨论肇事者是否应该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被起诉(这种案例是有的,例如,北京飚车闻名的二环13郎以及在三环上追逐,开斗气车的一名肇事者都被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起诉),并预先作出判断,认为执法部门不可能这样做,同时,就预设理由:如果不这样做,那一定是拿了肇事者的好处。通过这样的逻辑,把执法部门置于前有狼、后有虎的境地,试图逼迫执法部门就范。看起来,舆论占据了道德的制高点,舆论看起来甚至可以通过“良心”“公正”等道德符号来剥夺执法部门的职权和法律上实质“公正”的裁决者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