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律师在刑事案件中会见权的行使问题

  
  三、建议

  
  尽管“律师会见权”有法律明文规定,但仍有一些部门明目张胆地不当一回事,不对法律负责而是对红头文件、对上级负责,限制律师权利,这对整个司法系统公信而言,是具有极其负面的影响。邓玉娇案就是个例子,不少网民宁愿视邓玉娇为英雄,也不愿同情一个小官员。律师会见权的行使,是立法赋予的,这并不牵涉到政治制度,但在司法实际仍无法落到实处的情况下,有待于立法机关进行立法调适。建议人大发挥权力机关的监督职能,强化监督的制约机制。当然,要根本解决问题还是须树立法律权威,从制度层面进行完善。

  
  相关法条

  
  
  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六条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第四条“律师参与刑事诉讼”

  
  11、刑事诉讼法九十六条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过批准。不能以侦查过程需要保密作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予批准。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安排会见,对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或者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的两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五日内安排会见。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