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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绿色信贷政策的法律化

  

  四、国家干预金融的常态:运用法律手段


  

  银行业长期以来一直是我国资本、资源配置的基础,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关键因素。1995-2002年,我国信贷融资占总融资的比例平均为78.15%。随着金融改革的深入,以资本市场为主要渠道的直接融资将有较大的发展,但是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信贷融资仍将在我国融资体制中占据主要地位。[12]国家对银行信贷管理的干预实际上也就是国家对金融的干预(具体表现为金融监管)[13]。经过多年努力,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起以《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商业银行法》(以下概称为三部法律)为核心,以《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和其他部门规章为重要组成部分,以金融司法解释为补充的中国银行业监管法律体系。该体系为中国银行业的监管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为维护金融业的稳定、促进银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然而,三部法律对节能减排形势下出台的绿色信贷政策的支撑和保障还是不够充分的。因为,银行业监管法律体系直接服务于经济发展,而三部法律都是在2006年6月以前制定的,[14]体现了重经济增长轻环境保护、环境保护滞后于经济发展、主要用行政办法保护环境的社会背景。而在环境保护已发生“三个转变”的情况下,三部法律又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做出大面积修改,此时绿色信贷政策的法律化显得尤为必要。具体说来,首先,国家干预金融的常态应是运用法律手段进行干预,以政策作为辅助手段。政策与法律都是社会调控手段,但法治社会应以法律作为主要调控手段。法律与政策相比较,法律代表国家意志,而政策则不一定;法律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法律有较强的稳定性,而政策则灵活多变。故绿色信贷政策上升为法律后,可以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通过对行为的激励以及对利益的调整而实现法律对社会的控制功能,[15]实现经济社会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其次,银行业的全面开放要求绿色信贷政策法律化。从2006年12月11日起,中国全面履行银行业对外开放的承诺。中外资银行在同一个平台上竞争,需要统一标准。而目前的绿色信贷政策针对的是内资银行,不包括外资银行。[16]只有法律化的绿色信贷政策,才能有足够的权威,具备规则的一致性,体现充分的透明度,使中外资银行一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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