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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财产犯罪的司法认定

  

  财产犯罪的有因与无因的问题,即我们通常所说的有无纠纷。如果客观上采取了属于财产犯罪的手段,但之前存在经济纠纷,或其他特殊的原因。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即使实施了刑法所规定的某些财产犯罪手段取得了财物,也不能构成财产犯罪。这在认定财产犯罪上是一个重要的因素,也是财产犯罪与某些民事纠纷相区分的标志。


  

  这个问题实质上是要把财产犯罪与行使权利的行为区分开来。从法律上来讲,行使权利的行为是不构成犯罪的。即,当行使权利获得某种财产利益时,不构成财产罪。如果行为人不当地行使权利,其手段行为触犯了刑法其他罪名,应该按照手段行为定罪,而不能按财产犯罪定罪,这是一个基本原则。例如,张三把面包车借给李四,李四一直不归还,张三用暴力手段把车抢回来。从表面上看张三是抢劫财物,实际上属于实现债权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如果张三把车偷回来,事后告诉了李四,也是实现债权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在这种情况下,甚至标的物也可以不是原来债权债务关系中的财物,如张三把李四其他价值相当的财物拿回来,并告知其这些财物用于抵债,张三的行为也不构成盗窃罪。


  

  取回自己财物所采取的手段行为与原债权债务关系消灭与否具有密切相关。在行为人采取暴力公开取得的情况下,一般来说,原来的债权债务被消灭,其行为不构成财产犯罪。如果在财物所有人、保管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秘密取得,事后亦隐瞒未告知,并且还向财物所有人、保管人索要原财物。在这种情况下,虽然行为人取得的是自己的财物,但仍构成盗窃罪。因为这种取得财物行为与消灭债务之间没有直接关系。在公然夺取的情况下,如果指使他人抢取,但被抢的人不知道实情,此时债权债务在法律上没有消灭,在一定情况下,可能构成财产犯罪。在司法实践中,将被交通管理部门扣押的违章车辆抢回的行为时有发生,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说明了来意,则不构成财产犯罪。如果找人去抢或偷走,扣押车辆的证明还在手里,还可以向车辆管理部门主张权利,即债权债务关系没有消灭。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可能构成财产犯罪。


  

  在有因的前提下,还要看原因是否正当。例如关于敲诈勒索的成立,经常遇到的案例是:到饭馆去吃饭的时候,自带苍蝇放进盘子里,要求高额精神赔偿,并以暴力相威胁——不赔,就砸店。此时,该行为就构成敲诈勒索。因为虽然看似有因,但这个原因是人为制造出来的。当然,如果确实有苍蝇,同样的情况下,就不构成敲诈勒索罪。但是存在民间所说“敲竹杠”,即有因,精神也确实受到了损害,可以主张索赔权利。但是,索赔数额太大,索赔手段和受到的损害之间不平衡,即不正当地行使了索赔权,存在一定的违法之处。但行为人毕竟是在行使权利,是有因行为,这就排除了成立财产犯罪的可能性。


  

  【案例三】哈尔滨某一食品店,某顾客发现在该店所买蛋糕上有包装绳,遂退货。店主于是打电话给生产商说明情况,并要求10万元赔偿;否则,威胁在媒体上曝光,制造对生产商不利的舆论,使其商誉造成损害。食品厂假意同意付钱,然后向公安局报案。在店主到约定的地址取钱时,将其抓获。对于本案,一审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店主有期徒刑10年,二审法院改判无罪。


  

  该案是否有罪,关键在于店主的索赔行为是否有因。我们看到,在商品上的确存在瑕疵,以威胁的方法索要10万元赔偿,手段不正当,但属于事出有因,可以主张索赔权,所以排除了财产犯罪的成立。由此可见,如果有正当原因,即使行使权利超过必要范围,也不构成财产犯罪。如果超出行使权利的限度,手段构成其他犯罪,比如毁坏商誉等,则以其他犯罪论处,也不构成财产犯罪。许多案件犯罪的认定,都涉及是否有因,这一点在敲诈勒索罪的认定上是最容易混淆的。


  

  【案例四】石家庄某公司一业务员李某被公司解聘,有十多万元各种费用未结清,于是写信给单位领导索要这些费用,并扬言如不给,就公布其所掌握的该公司商业秘密。公司报案,公安局将李某抓获。经过审理,石家庄某基层法院一审判决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李某3 年有期徒刑。


  

  本案能否定罪的关键在于:单位是否欠李某钱?欠多少没有关系,只要欠钱就说明这里有纠纷。如果公司确实欠钱,则李某为了实现自己的权利,即使采取了威胁的手段,其行为也不构成财产犯罪。如果不排除前因,直接以结果认定其构成敲诈勒索罪,是不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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