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我国有限合伙制风险投资的法律机制

  
  第三,与公司制风险投资形态相比,有限合伙风险投资企业有利于避免道德风险。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当公司资产不足于清偿对外债务时,公司的经营风险客观上转嫁给了公司债权人。公司的股东滥用控制权或经营管理者违反注意义务造成的公司清偿不能的责任,就会由无故的债权人代人受过,这就不可避免地引发道德风险。相比之下,有限合伙风险投资企业,由于投资企业家必须对企业不能清偿的到期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这就有效地避免了经营上的道德风险。

  
  第四,有利于规范私人权益资本市场的发展。[11]有限合伙式风险投资具有公司制和信托制风险投资组织形式共同特点: (1) 由理财专家管理;(2) 拥有权益式融资工具; (3) 投资于尚未赢利、尚未销售甚至还没有生产出产品的,但是具有很大的赢利潜力的创业企业;(4) 通过转让已育成企业的股权获得高额盈利。这种产权明的晰风险投资运作机制能够确保并促进私人权益资本市场依法规范的发展。

  
  (二)有限合伙风险投资的比较劣势

  
  有限合伙风险投资这种组织形式也并非完美无缺,相比公司制和信托投资基金形式的风险投资,它也存在相对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1)治理结构不如公司健全。公司按照分权制衡,民主决策的原则,在公司内部实行管理机构职能分工,股东会行使最高决策权,董事会及经理行使执行权,监事会、监事或独立董事行使监督权,三机关在公司内部互相分工协作、监督制约。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均属于合议制机关,实行民主决策,能够充分地保证决策正确,执行高效,监督有力。而在有限合伙企业内部在决策、执行、监督职能方面没有严格的组织机构分工。风险投资家作为普通合伙人集决策、执行于一身,有限合伙人虽然对企业的经营管理享有建议权,对有限合伙事务执行拥有监督权和提起诉讼的权利。然而由于缺乏组织保障,加之有限合伙人普遍存在搭便车的心理,信息不对称,以及高昂诉讼成本与缺乏诉讼保障机制,致使这些权利很难顺利地实现。无限连带责任虽然能够促使有限合伙人进行自我的风险控制,实行自我约束,但是由于人的认识具有局限性,当普通合伙人出现对风险投资市场判断失误,作出错误决策,或者不按合伙协议约定权限执行合伙事务时,必然缺乏他律性的矫正机制。由此可见,有限合伙风险投资企业的管理体制实质是一种高度集权的个人负责任。另外,普通合伙人的无限连带责任,在我国目前缺乏个人财产登记制度和个人破产制度的环境下,事实上难以落实,因此,有限合伙风险投资企业的道德风险依然存在。(2)有限合伙风险投资企业的代理成本高于公司制。因为有限合伙制风险投资企业投资结构中,通常规定普通合伙人出资1% ,有限合伙人出资99% 。有限合伙人依法不参与合伙企业的管理,全权委托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的风险投资事务,因存在有限合伙人与作为普通合伙人的风险投资家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有限合伙人对普通合伙人无法实施有效的监督,现实中有限合伙风险投资企业完全有可能是在软弱约束或根本不存在约束的情况下运作。(3)有限合伙风险投资基金较之于证券投资基金和上市公司也缺乏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和政府监管体系。

  
  (三)有限合伙立法与我国风险投资组织形式多元化

  
  美国的风险投资组织形式有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和信托基金制。其中采用有限合伙制风险投资组织形式的,占80%。我国的风险投组织形式单一, 几乎全部采取风险投资公司的形式,多数是由政府直接出资设立的或者是政府占绝对控股地位的有限责任公司,及少数为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在风险投资的资金来源上,民间资本很少参与,政府成为投资主体,其中政府投资约占总投资的80% 。

  
  在风险投资组织形式选择这一问题上,在《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修订前[12],我国学者一直存在较大的争论。主要有三种主张:其一,主张我国应采用公司制。认为有限合伙制虽然有许多优点,但缺乏约束,且我国不具备实现有限合伙制的条件。在我国只能实行公司制,这种形式有法律基础,符合风险投资的特点,有利于筹集资金,道德风险低,股东参与管理有利于决策的科学合理。其二,主张采用有限合伙制。 认为有限合伙制具有激励内置化,道德风险极弱化,税赋调节等特点,而且风险投资实践表明,公司型风险投资公司在运作中也存在一定困难。如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对外投资规模不能超过50%。有限合伙吸收了有限责任制度的优点,摒弃了纯粹人合组织的弊端,比隐名合伙稳定,比公司制度灵活,是成长型企业吸收资金的优良工具。有限合伙制度可以有效地解决公司制风险投资机构的弊端。它既有人合因素又有资合因素,它承载了无限责任和有限责任两种责任形式,既能扩大融资渠道,又能积极防范“道德危险因素”的出现,是对有限责任制度固有缺陷的整合者,不失为一理想的制度设计。由于普通合伙人负责合伙的经营管理,对合伙债务负无限责任,因此,它突破有限责任制度的樊篱,给债权人以充分保护,具有较为可靠的商业信用。另外,它还有普通合伙所无法比拟的优点,它克服了普通合伙难以募集新的资本的缺陷,保留了其成立简便、经营简约的优势,吸收了公司中的有限责任制度的精华,使自己在融资方面和商业信用方面都上了一个新的台阶。在风险投资业中,由于投资对象一般是高风险、高回报的高新技术产业,完全的无限责任制使投资者个人承担太大的投资风险,从而使投资者不愿向风险投资业投资,阻碍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同时,完全的有限责任制又使投资者易于逃避投资风险,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13]第三,认为现在实现有限合伙制条件不成熟时。我国风险投资发展可分为两个阶段,即以公司制为基本形式的第一阶段;以有限合伙制实现为第二阶段。[14]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