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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本质理论的重新审视与评判

  

  在组织体论者那里更加不是强调团体的社会存在了,而是强调法人在法律世界存在的真实性和实在性。以组织体说中的萨莱伊为例,他主张法人是法律世界中的概念,但是“在纯粹的概念作用上构成现实的一种法律概念,因为这种概念是符合一种事实的地位,而人们借助思想作用赋予这种地位以一种法律形式。”[45]〕而米休德则是通过将基尔克所主张的主体意志性转化为外部机构代理来实现他所说的实在性,按照他的观点,“一切社团当它具有负责运用集体利益的意志时在实际上都是法律的主体,整个意志是代表社团的。由此集体真正是一种法律主体,而不是从虚拟来的一种法律主体,是一种法人,不是在形而上学的意义上的一种法人,而是在法律意义上的法人。”[46]


  

  经过对实在说如此阐释,我们发现其实实在说与拟制说之间并不存在着如我们原来所想象的那么大的差异。就基尔克而言的,他主要强调民事主体的意志性根据,为了论证团体人格的实在性他必然要为团体构造出一定的意志,而这一意志性在基尔克看来绝不是要等同于自然人或者类比自然人,这恰恰是他所努力避免的,他试图证明团体的意志性结构是与自然人处于同一层面,因为在他看来那种将团体的意志类比自然人的做法会降低人们对于团体的重视程度,本质上是自然人本位的思想表现,而这是与日尔曼的传统法律精神相违背的。他也深刻的领悟到团体毕竟和自然人不同,没有自然人的生理器官,但是他通过机关为团体构造出了与自然人处于同一层面意义的意志。在拟制说看来也许这是没有必要的,不如干脆承认这一意志是类比自然人的“拟制”。但是基尔克却极其注重这一处理,在他这一煞费苦心的背后其实隐藏着凉苦的用心,即强调团体主义的重要性,因为按照拟制说的那一种思维,团体必将会被重新还愿为单个的人,团体的权利也会被认为是为了单个的人原因而存在的,会遭到肢解,在这位日尔曼学者那里这是及其有害的。其实简单的讲,基尔克所建构的法人理论就是为了两个目的,“对罗马法的抵制和避免日益萎缩的日尔曼共同体破产”[47]。这是我们理解基尔克法人一切相关理论的钥匙,我们也容易理解他为什么要把拟制说那里的法人能力扩展到法律的一切领域,为的是“使得共同体获得充分的发展而避免破产(Genossenschaftsbankrotte)”。[48]


  

  在组织体那里,也是基于同样的立场,为了强调对团体的重视起见,努力避免引入拟制的方法来解决团体的主体资格的依据问题。但是组织体说的论者意识到论证团体自身的意志性的存在以及这一意志性通过机关来实现等这些人为的构造都是白费功夫的,本质上与拟制说没有很大的区别,于是组织体说放弃了这一努力。他们转向对主体资格本身要件的修改,将主体的意志要素和利益要素一分为二,利益由团体享有,但是行使(意志要素)可以由外部机构来进行,这样机构在组织体这里不再是团体自身的一个组成部分,而是一个外部的来代表法人享有利益的机关了。但是此时很容易使人认为是拟制说的代理制度,组织体论者自己可能也意识到了这一隐患,他们就极力辩称这一代表(代理)关系是法律直接规定的,机关与团体之间的联系是紧密的,此时机关不是简单的代表团体来实现团体内部单个人的利益,而是实现团体自身的利益。不管他们再怎么样的辩解,也还是很难摆脱这一理论构建类似拟制说的嫌疑。但是什么一种信念导致他们坚持自己的观点是实在的呢,也许萨莱伊自己的这段话对我们理解组织体的实在性是有用的,“人格是思想创造出来的,但是思想不是随意创造的,而是理性和自觉意识的原始思想的影响下创造出来的。”[49]此时如果我们注意到他的这一思想是受到黑格尔的影响的话,会更加容易理解了,因为黑格尔曾经说过“凡是现实的都具有合理性,而凡是合理性的东西必然也具有现实性。”所以,实在说这里的“实在”也许应该理解为“实在性”的趋势,是一种应然状态,而非社会现实本身。


  

  也许我们现在称之为实在说的学者自己从来没有想到自己会被贴上“实在说”的标签,在他们的著作中也确实充斥着很多“实在”(real)的字眼,并且如果按照他们在他们自己著作中的所谓的“实在”的含义去理解的话,他们也不会有什么反对意见,但是随着解释者与被解释文本的历史距离的增大,按照我们现在很多人理解的“实在说”去理解他们,确实已经违反了他们的本意了。事实上,不知道是狭隘的观念还是源于对所谓“组织体”无益而烦琐的论证,在德国法学家中从来就不介绍什么“组织体说”的,也没有见到有人对这一学说作什么评述。[50]现在我们也惊讶地发现我们原来了解的实在说与这些论点的真实面貌相去甚远,我们把原来不成问题的看成了有问题,把真正存在的问题反而予以忽视了,可悲的是,我们经常沾沾自喜的认为已经掌握了真理的时候,此时恰恰是真理与我们擦肩而过。[51]这不能仅仅归结于我们缺乏反思精神和思辨能力,而是有客观的历史原因,即我们与这些论者在时间、空间上的距离过远,在这些观点不断传播的过程中很多信息的丢失,并且我们在这条路上越走越远,很少有机会来弥补这一缺陷。


  

  五、 法人否定说及其它新的学说


  

  在法人拟制说与实在说之外,法人本质理论还存在着其他的学说。在德国主要表现为否定说,而在大陆法系的其他国家和地区则出现了更多的新的学说。但是我们经过下面的分析就会发现不管是德国传统的否定说,还是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新学说,无非还是拟制说或者实在说的另外一种表现形式,有时与其说是一种新的学说,不如说是对传统法人理论争议的一种回避。


  

  (一)法人否定说


  

  现代学者认为法人否认说主要包括三个小的分支:布林兹(Brinz)的目的财产说(Zweckvermoegen)[52]〕、耶林(Jhering)的成员说(Mitglieder)或受益人说(Destinataere)、荷德(Hoelder)的管理人说(Amtstraeger)。[53]〕布林兹认为任何财产都要有所有人,世界上不存在没有所有人的财产。那么不管是在财团法人还是在社团法人中,由于在外观上仅仅表现为财产的形式,由此为了解决这一无主体的问题,财产本身就被看作主体,而这一根据完全来源于法律的规定,并且这一财产是附随于一定目的的。[54]耶林认为世界上仅仅自然人是主体,法人仅仅是为了成员而存在的法律上的一种媒介。[55]荷德首先从人和人格的关系出发,认为(自然人)就是人,“人的概念和人格的概念在法律上常常是同一意义上加以使用的。这两个词表示的是同一个特性,一个具有多方属性的东西。因为没有人不具有人格,同时人格也离不开人,所以这两个概念可以被作为一个概念来使用。”[56] ]所以,在他看来法律上也就不存在什么法人的概念,而我们所谓的“法人”仅仅就是对这个财产进行管理的人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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