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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及其他

【作者简介】
丁宇翔,北京大学法学硕士,现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工作。
【注释】
刘京洲:《浅议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载《甘肃科技》,2004年第6期,第168页。
有人认为,我国经济补偿金的外延应该包括劳动贡献积累补偿、失业补偿和其他特殊补偿。参见王全兴:《劳动法》(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53—154页。笔者认为,劳动贡献积累补偿、失业补偿和其他特殊补偿更多地是从经济补偿的功能上讲的,因此将其作为功能性构成。
郑尚元:《劳动合同法的制度与理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307页。
黄茂荣:《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第五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301页。
这种观点在用人单位中较为普遍,在笔者参与办理的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首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案(案号:2008一中民特字第8066号)中,用人单位即持有这种观点,并以此观点作为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的理由之一。
参见郑尚元:《劳动合同法的制度与理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307页。
参见《补偿办法》5条
参见《劳动合同法》第47条第1款。
参见《劳动合同法》第47条第3款。
新近颁布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三十条第一款就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其中加付的一倍工资不纳入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的计算基数。
安玉萍:《论劳动合同书面形式的法律效力》载《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2期。
黄越钦:《劳动法新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6页。
王全兴主编:《劳动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第160页。
参见林嘉、杨飞:《劳动合同解除中的经济补偿金、违约金和赔偿金问题研究》(下),http://www.civillaw.com.cn/article/default.asp?id=29928 ,2008年8月6日访问。
陈卫佐译:《德国民法典》,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08页。
黄越钦:《劳动法新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56页。
关于司法客观性、平等性、中立性、正当性等的论述,请参见王人博、程燎原:《法治论》,山东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81页-183页。
参见黄茂荣:《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第五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377页。
梁慧星:《裁判的方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60页。
我国台湾学者黄越钦认为,因可归责于雇主之事由而劳工被迫辞职时,其资遣费之性质则有民事违约制裁之意义,同时并不排除劳工另有损害时,赔偿请求权之行使。参见黄越钦:《劳动法新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58页。
参见参见林嘉、杨飞:《劳动合同解除中的经济补偿金、违约金和赔偿金问题研究》(下),载http://www.civillaw.com.cn/article/default.asp?id=29928> ,2008年8月6日访问。
新近颁布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就是采纳了不能并用的意见。其第三十条规定,《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但无需另行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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