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上述情况分析,无论是中级法院还是基层法院,这个院长的角色就显得很重要了。由于目前我国法院的内部体制安排,决定着院长手中有着很大的权力。除普通法官所具有的司法审判权外,还掌握着行政管理权。行政管理权包括人事管理权和资源配置权,下面我们就从这两个方面分析一下当前的现状。
1、院长的人事管理权。
(1)院长的人事管理权主要体现在法院内部的人员安排和人员的职务晋升。如何能够根据一个法院现有人员的综合素质和某些人员的个体素质差异,来全面地考虑安排全院的各项工作,包括审判业务庭和非审判业务室的人员安排配置,这实际上是涉及到法院内部的科学管理问题。一个法院一般都设有最基本的三大诉讼业务庭,即刑事、民事和行政审判庭,以及其它相应的庭室设置。让哪些人担任某些庭室的普通工作人员,让哪些人担任某些庭室的负责人,这里面就有着许许多多的因素。不同的地区,由于经济文化发展的不平衡,从而也间接造成了某些法院内部的一些庭室业务开展的“冷”与“热”的区别,以及所经常接触的当事人的身份素质的差别。而这些区别又会影响法院内部的工作人员对庭室的选择取舍。而院长正是可以决定这些问题的关键所在。“冷”与“热”实际上只是一个表面现象,它所反映的深层次问题往往是表明该地区经济文化发展的进程。在这种情况下,有法律素养的院长应该是把业务精通的优秀的审判人员安排到相对“热”的庭室,而其它相对“冷”的庭室则可以相对求其次。笔者这样说决不是认为哪些庭室重要,哪些庭室不重要,而是认为具体地在一个法院里,人员素质的参差差别是客观存在的。在某一个时期里,某项审判业务所占的比重可能会较大。如涉及到证券交易的案件,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等。这种情况应该说也是客观存在的。如果是让一个缺少法律素养的院长来安排人员,那他很可能会将一些他认为信得过的,但对审判业务可能是一知半解的人来担当重任,其后果恐怕是不得而知。从这里可以看出,院长自身素质决定了他选材用人的标准。
(2)再谈一下关于人员的晋升问题。在目前的法院内部管理体制下,这是一个最敏感的问题。由于当前我国法官职业化的建设刚刚开始,法院内部的运作管理还要按照旧的模式延续很长一段时间。这段时间的长短取决于我国司法改革的进展程度和国家政治体制改革整体的进展程度。完全达到其它法治文明国家的法院内部管理程度,还需要一个相当漫长的时间段。我们目前所要做的许多工作实际上是为未来的改革预期目标起一个过渡和衔接作用。所以法院内部人员的晋升问题在现阶段仍然是一个很敏感、很重要的问题,因为这是关系到现有每一个法院工作人员切身利益的大事。也是关系到能否最大程度地调动发挥现有人员的工作积极性的重大问题。
法官法虽然颁布了好多年,但却没有完全施行。我们可以想一想,法治国家,像
法官法这样重要的法律都没有完全施行,更何况其它法律呢。我们目前还是按照过去的模式来运行,没有人谈你是几级法官,而是谈你是科级还是处级审判员,是厅级还是局级审判员。像行政机关一样,等级制度森严。所以,尽管是在法院工作,也还是要不遗余力地往上奔(爬)。但一个法院的规模、人数又决定了它只能有一定比例的高级别的数额(即所谓指数)。给哪些人晋升,不给哪些人晋升,先给哪些人晋升,后给哪些人晋升,这时院长的素质修养的重要性就表现出来了。因为目前在法院也是讲党管干部,由院党组集体决定晋升人员的人选。但在实际操作中,因为院长同时也是党组的负责人,组长的意见也是院长的意见,院长的意见在这时往往是一言九鼎,往往像一个家庭的家长一样,起着关键性的决定作用。有一定法律素养的院长,他能够意识到法院应以法官为中心,理解体谅到审判一线工作的艰辛,认识到这部分人对对全院整体工作的重要性。他要尽可能地考虑长年工作在审判第一线的人员,尽最大可能努力把晋升的指数落实到审判业务骨干,让他们享受到他们应该享受的待遇,同时也激发了这些人的工作积极性,弘扬了正气。但在现实生活中,也确实在为数不少的中院和基层法院的院长在这方面处理得不尽如人意。确有为数不少的中级和基层院的院长,将官场中的许多劣习带到了法院,他们适应了那种每天都被顺着、捧着甚至溜着的习惯,听不得真实意见和反映。加之他们大都没有法律背景,缺少基本的法律素养,在处理日常工作中,采用行政机关的领导方式,自觉或不自觉地忽视了法院的中心工作,同时也拉长了与审判一线工作人员的距离。而那些平时对工作采取敷衍态度,善于与领导交际的那部分人自然会出来,积极靠近院长,察言观色,投其所好,不管是工作上的事情还是个人的事情,都会积极表现。如陪院长打牌娱乐,郊游钓鱼,甚至假公济私,变相用公款陪院长外出旅游,等等。于是也就出现了许多“琢磨事的人,常常不如琢磨人的人”的怪现象,许多在主要业务庭室长期工作的人员,在晋升时被冷落,十几年甚至要到退休了都得不到晋升。法院的审判工作还有一个比较特殊的情况,法院这个部门本身就是一个处理社会矛盾的地方,所以被有人称为“风暴中心”。而真正工作在审判一线的审判人员,更是处是社会矛盾的漩涡之中。在当前的司法环境下,难免经常被人指摘是非。而有些非主要业务庭室人员,工作表现平平,敷衍塞则,由于不接触具体案件,所以让人觉得处事平稳。所以作为一院之长能否认识并理解这一点,就显得更加重要。但实际情况是,因为与院长个人关系相处的好,往往就捷足先登,提前得到晋升。这种情况极大地伤害了审判一线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也败坏了法院的内部风气。其结果必然导致问题增多,效率下降。当然出现上述情况不能说单纯就是法律素养问题,其中还有个人品质问题,但院长个人的法律素养不能不说是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