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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反性骚扰立法研究

【关键词】性骚扰;性别歧视;民事侵权;人格权;立法
【全文】
  

  从麦金侬提出性骚扰概念到现在不过二十几年,性骚扰已从一个女权运动的概念变成一个世界性的热门话题,反性骚扰法律制度在美国确立之后,世界很多国家模仿美国反性骚扰法律制度,纷纷建立起本国的反性骚扰法律体系。自首例性骚扰案例在中国出现,国内关注这一话题的人逐渐增多,要求对性骚扰进行立法呼声很高,但到目前为止,性骚扰还不是一个法律概念,最多是一个社会学概念,尽管有了一些性骚扰案例,也有大量性骚扰调查,但性骚扰的内涵和外延的模糊,使得人们任意解释性骚扰行为。什么是性骚扰?性骚扰的判断标准是什么?如何给性骚扰下一个准确的法律定义?这些立法之前必须解决的基本问题尚缺乏研究,直接影响中国反性骚扰的立法进程。中国反性骚扰该不该立法,应该如何立法,已成为摆在法律工作者面前的一大课题。


  

  从代理武汉女教师性骚扰案件始,笔者关注起这一课题,并在2003年出版拙作《反击性骚扰》,在该书中笔者提出确立人格尊严权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反性骚扰法律体系,并提出解决当前性骚扰问题的主要途径是最高法院尽快出台司法解释,认定性骚扰行为属于特殊民事侵权行为,针对这一特殊民事侵权行为在损害后果、举证责任、判断标准等方面的特点作出规定,以解决性骚扰案件目前所面临的“立案难、举证难、赔偿难”问题。本文作为对性骚扰立法的系统研究,笔者试图从理论上对中国性骚扰立法问题进行全面的探讨,由于笔者水平有限加上国内有关性骚扰的理论文章不多,对这一重大课题深感吃力,在导师曹诗权教授的关心和鼓励下,全文得以完成。


  

  在本文中,笔者以人格尊严权为基石,针对中国目前性骚扰立法提出了以下有独创性的观点。


  

  我国性骚扰立法宜将性骚扰行为定性为民事侵权,由于性骚扰行为难有统一的客观标准,确立性骚扰行为的判断标准同给性骚扰下法律定义一样重要,性骚扰行为轻重不一、表现形式多样,目前还没有人给性骚扰行为的判断标准下定义。在本文中,笔者提出性骚扰行为的判断标准应采取主观和客观综合判断,一个行为是否属于性骚扰,主观上看是否受欢迎,因为“是否欢迎”外人无法感知,应同时有客观判断标准,那就要看女性是否对行为说“不”。性骚扰的判断标准可以这样概括:与性有关的不受欢迎的言语、行为或环境,当对方说“不”后仍然实施,且按“合理人标准”达到侵犯他人人格尊严权的程度均构成性骚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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