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现有的文献相比,本文的主要贡献在于:第一,作者发现了我国学者对于企业社会责任内涵和外延的认识的基本一致。第二,论证了利用已有的公司法机制实施道德层面的企业社会责任的可能路径。第三,作为一个引申,作者建议把公司对股东的责任作为其社会责任的一部分,这将有利于通过公司内部治理机制强制公司承担社会责任。
囿于篇幅,在论及公司法已有机制在强制公司承担社会责任方面的作用时,作者没有穷尽所有的可能性——其它一些制度,如职工参与制度等,可能也有一定的作用。此外,作者放弃了对一些已经收集到的资料——如印尼2007年8月16日开始生效的第40号公司法第74条对有关经营天然资源行业或与天然资源行业有关的公司的社会和环保责任的专门规定,英国2006年修订,将于2008年实施的公司法第170— 177条,尤其是第172条1款对董事义务责任的非常接近美国成文法和判例的表述——的分析,不能不说是一种遗憾。
【作者简介】
楼建波,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注释】*北大法学院研究生李晖、赵杨协助收集并整理资料;唐勇协助校阅全文并处理了脚注的格式。在此对他们表示感谢。作者文责自负。
刘俊海:《新
公司法的制度创新:立法争点与解释难点》,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页553。
赵旭东主编:《公司法学(第2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页49。
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页279。
同上注,页286。
黄茂荣:《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2006年增订5版,页494。
同上注。
刘俊海:《公司的社会责任》,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页6—7。
参见张士元、刘丽:“论公司的社会责任”,《法商研究》2001年第6期。
分别参见卢代富:《企业社会责任的经济学与法学分析》,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页96;朱慈蕴:《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理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页299。
曹康泰:“关于《
公司法(修订草案)》的说明”,之二(八),2005年2月25日。
国资委:“关于认真贯彻执行《
公司法》和《
证券法》的通知”(国资法规(2005)1428号),三(四)。
See e.g.,Archie B.Carroll,The Pyramid of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Toward the Moral Management of Organizational Stakeholders,Business Horizons(July—August:1991).资料来源:www—rohan.sdsu.edu/faculty/dunnweb/rprnts.pyramidofcsr.pdf。访问日期:2007—11—30。
也有学者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法律责任。例见,常凯:“论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性质”,《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5期。
《中国企业管理年鉴》,企业管理出版社1990年版,页778。
有学者认为该款中遵守社会公德、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监督、履行社会责任的文字才是关于公司社会责任的规定。参见赵旭东主编:《新
公司法条文释义》,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页12—13。
美国法律研究院通过并颁布:《公司治理原则:分析与建议(上卷)》,楼建波等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页64—65。
(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页109。
关于国内企业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的案例,例见,李立清、李燕凌:《企业社会责任研究》,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页419—443。关于在华投资的跨国公司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的案例,例见,吴小春:“福特汽车的企业社会责任研究”,《财经界》(2007年4月),页241—242;陈玲、何博:“企业社会责任——以Canon中国公司为例”,《财经经贸》第5卷,总第72期(2007年7月),页47—48。
相关负面报道参见方祺江:“跨国公司社会责任的法律思考”,《法律与社会》2007年第9期,页321—322;赵灵敏:“跨国公司的隐形保护伞”,《南风窗》2006年第3期,页74—75。
资料来源:http://www.sa8000.org.cn/SA8000/。访问日期:2007—11—30.
参见迟德强:“海外企业社会责任披露制度及借鉴”,载《证券市场导报》2007年8月号,页23—27。2006年9月,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了《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引》,鼓励上市公司承担社会责任并披露有关信息。
关于这一论战的具体过程及其对企业社会责任在美国的发展的影响,参见刘俊海,见前注,页42—45。
See Adolph Berle,The 20th Century Capitalist Revolution,Harcourt Brace,1954,p.169.转引自刘俊海,见前注,页43。
参见崔之元:“美国二十九个州
公司法变革理论背景”,《经济研究》1996年第4期。
§6.02的中译文见前注,页471。
刘连煜:《公司治理与公司社会责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页181—182。
同上注,页183—205。
林国全:“2005年
公司法修正条文解析”,《月旦法学杂志》2005年第9期。
《
公司法》第
103条2款。
《
公司法》第
38条1款、第
100条赋予了股东会广泛的职权,因此这种限制可能不会有太大影响。
李立清等,见前注,页22注1。
李立清等,见前注,页23—24。
张彩玲:“西方企业社会责任的演变及启示”,《经济纵横》2007年5月刊,页63—65。
企业环境责任的发展就是这样一个例子:尽管许多企业生产活动并没有违反强制性规定,排污达标,但因其“自然地”产生了环境污染或者耗竭了自然资源而影响了人们长远的生活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这也正是人们主张企业应该承担法律责任以外的环境责任的理由。
陈淑妮:《企业社会责任与人力资源管理研究》,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页17—18。
历咏:“跨国公司社会责任规范的自愿性困境”,《法学》2006年第6期,页68—73。
(美)乔治·斯蒂纳、约翰。斯蒂纳:《企业、政府与社会》,张志强、王春香译,华夏出版社2002年版,页127。
See D.Votau(ed.),Cenius Becomes Rare in the Corporate Dilemma:Traditional Values and Contemporary Problems,1975,p.11.转引自刘俊海,见前注,页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