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的发展困境及解决思路

  

  执法队伍是落实城管执法理念和保障执法工作取得良好社会效果的关键,今后应该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队伍建设。第一,完善执法资格制度,2003年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已经初步建立城管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对加强城管执法队伍建设和提高执法人员素质起到了积极作用。要在此基础上,继续完善执法资格制度。第二,扩大执法人员录入渠道,提高城管执法人员综合素质。第三,加强执法人员培训机制。根据城管执法的范围和特点有针对性地对执法人员进行培训。培训的内容应尽量宽泛,除传统执法意识、法律知识等培训内容外,还需增加各相关领域专业知识的培训。


  

  (三)建立城管执法多项职权的协调体制


  

  从权力的配置来看,将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行使,更能直接解决行政处罚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更经济、更有效、更便捷,在行政处罚权分散或者相对集中行使的抉择上,优选显然在后者。[2]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各种执法权限之间是相互联系的,行政监督检查权与行政处罚权是难以分开的,行政监督检查是行政处罚的必要前提,没有行政监督检查,就难以做出准确的行政处罚决定。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也就要求相对集中行政监督检查权,否则两种职能都无法有效行使。行政强制权与行政处罚权也是密不可分的。如果没有行政强制权,执法机关在监督检查时不能采取即时强制,会造成最终无法进行行政处罚,阻碍行政管理目标的实现。


  

  由于城管执法的效率性要求较高,必须允许其在必要时享有一定范围的强制权、检查权、发布信息权和指导权。首先,必须强调的是,这里所说的强制权,只是作为处罚权的伴生,它并不是指城管本身享有法律直接授予的强制权,而只是作为处罚的一种保证手段。城管机关在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时候可以暂时行使行政强制权,但是行使的时间、场合和种类都应有严格限制。第二,城管机关应享有行政检查权,行政机关有权对行政相对人的行为进行检查,保障执法工作能顺利进行。第三,城管机关应享有发布预警信息的权力。这是由城管机关所处的特殊地位决定的,城管机关处于城市管理工作的第一线,工作覆盖面广,能够在第一时间发现问题并及时将问题回馈到其他行政管理机关,以便各管理机关能够及时解决问题。第四,城管机关还应享有行政指导权。城管机关实施行政指导行为虽不具有强制力,但作为行政处罚的先行性行为,可以缓和公民的面对城管执法的对立情绪,保障执法工作的顺利进行,也是服务行政理念的客观要求。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