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上,在网络上进行电子信息传输,其商标使用的外在形式发生了巨大变化。人们可能看不到那些贴着商标标识的商品或从印刷媒介中看到服务商标,但网络页面上飘忽不定的商标图样或者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足以令人以假乱真的图标,毫无疑问诱导着网络用户的点击路径和电子商务交易。那么这种网上随意使用他人商标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它又属于商标法中规定的哪种商标侵权行为? 网络的管理者是否涉嫌销售假冒(虚拟的)注册商标标识? 互联网上商标使用引发的此类网络主页上的商标侵权主要包括:将他人商标移作自己网页的图标,或者将他人注册商标设计为自己网页的一部分,足以使人产生混淆,以及在自己网页上将他人的注册商标用作链接标志足以误导网络用户两种情形。擅自使用他人注册在先的商标当作自己网页上的图标,或者在自己网页上将他人注册在先的商标用作链接标志,对自己经营的电子商务与商标权人的商务之间的关系足以造成混淆,亦势必会损害商标权人的利益[21]。其中行为人使用他人商标的行为有无“商业影响”,对于这些行为性质的认定弥足轻重,亦言之,网络主页上商标侵权的认定无不以现代商标制度对“网络环境下的商标使用行为”的界定为前提。
【作者简介】
刘春霖,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教授。
【注释】孟德斯鸠. 论法的精神. 张雁深,译. 北京:商务印书馆,1976:1.
P. Kang, Canada, Copyright, Computers: Impactand Analysis in an International Perspective, Computer LawJournal, 1990: 6.
张新宝. 互联网上的侵权问题研究.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3.
彭欢燕. 商标国际私法研究.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7: 35.
郑成思. 知识产权法. 北京: 法律出版社,1997: 174.
在法国, 1964年《
商标法》第
11条和1992年《
商标法》都规定,商标注册后如无正当事由而未使用商标或有申请权之前已有5年未为公开使用的事实,即构成失权理由。在德国, 1967年《
商标法》第
11条规定,商标注册后无正当理由未于5年内使用,或继续停止使用已满5年者,构成撤销商标权的理由。在英国, 1994年《
商标法》第
46条规定,注册商标经5年未为善意使用( not used in abona fide fashion ) ,构成撤销注册的理由。在日本,《
商标法》第
50条规定,注册商标若继续3年以上未在日本国内使用于指定商品者,得请求审判撤销其注册商标。
曾陈明汝.
商标法原理.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3: 136-137.
董炳和. 再论商标在先使用的法律意义 // 郑成思. 知识产权文丛.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4) :174-176.
吴汉东. 知识产权法.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258.
马特斯尔斯·W·斯达切尔. 网络广告:互联网上的不正当竞争和商标. 孙秋宁,译.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4.
张新宝. 互联网上的侵权问题研究.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3: 26.
曾陈明汝.
商标法原理.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3: 138-140.
黄晖.
商标法. 北京: 法律出版社, 2004:114.
本文援引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关于在因特网上保护商标权以及各种标志的其他工业产权的规定的联合建议》的内容,来自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网站,最后访问时间为2007年9月20日。http://www. wipo. int/export/ sites /www/about - ip / zh /docs/pub845.doc.
事实上,世界许多国家关于“商标使用”的规定,都强调不是一般的使用,而应当是产生一定商业影响的使用。例如德国实行注册与使用都能产生商标权的制度,但其中的“商标使用”不是一般意义上的“使用”,而是能够产生相当“知名度”的使用,简单的使用不能产生商标权。(参见董炳和1再论商标在先使用的法律意义//郑成思1知识产权文丛第四卷1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1801)
吴汉东. 知识产权基本问题研究.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5: 595.
吴汉东. 知识产权保护论. 法学研究, 2000(2) : 69-79;蒋志培. TR IPS肯定的知识产权侵权赔偿归责原则和赔偿方法. 法律适用, 2000(10).
郑成思. 知识产权论. 北京: 法律出版社,2003:273-278.
张广良. 知识产权侵权民事救济. 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3:83.
吴汉东. 知识产权基本问题研究.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596
刘春霖. 论互联网上商标权的保护. 河北法学,2005 (6) : 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