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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 积极服务和谐社会构建

  
  (五)充分发挥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职能,有效地强化了司法行政工作的整体效能。律师通过参与信访工作,为信访群众分析案情,讲解法律,提出解决问题的法律建议,从而把司法行政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职能有机地结合在一起,有效地强化了司法行政工作的整体效能。如范县一中崔某某的公爹及丈夫均是范县一中职工,其公爹和丈夫去世以后,按照有关规定,崔某某及婆婆带着年幼的孩子在范县一中常年居住。后因范县一中所建的住宅楼严重影响了崔某某所居的房屋通风采光,加之房屋年久失修,阴暗潮湿,造成崔某某患上严重的骨性关节炎,不得已于2004年进行了手术,一直无法正常生活。为此,崔某某多次找校领导反映,但校领导却欺负孤儿寡母,以种种借口不予解决。崔某某为解决此事,多次找县教育局等多家单位请求解决,均未得到妥善处理。崔某某遂多次上访至市信访局,河南百特律师事务所王森波律师参与了该信访案件,王律师倾听了崔某某叙述后,耐心地安慰她,细致地分析解答,为崔某某制定了诉讼解决的途径,最终使案件得以妥善解决。此案的有效解决,在当地干部群众中引起了强烈反响。

  
  (六)分类处理,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信访案件发生。为保证办结的信访案件不反弹,我们建立了回访制度,搞好跟踪调查,对有遗留问题、结果有反复或工作不到位的及时进行登记,查找原因;对于重大疑难案件,司法行政部门积极与信访部门、政府其他有关职能部门沟通协商,共同研究解决方法;对带有倾向性、普遍性、苗头性的重大情况和问题,及时向党委政府汇报,提出法律建议。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委员会、司法所、“12348”法律服务专线等综合职能,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上访案件发生。

  
  (七)以实际行动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有效地提升了司法行政队伍的良好社会形象。群众来信来访,大多都是有冤情或利益受到了损害。律师通过参与信访工作,积极为信访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依法维护了他们的合法权益;同时,通过对那些确因经济困难无力打官司的信访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维护了司法公正。律师参与信访,以实际行动践行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促进了和谐社会建设,有效地提升了司法行政队伍的良好社会形象。2004年河南金谋律师事务所免费代理的清丰县李占斗等154名农民工维权案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影响。清丰县供销社第二轧花厂1999年停产,企业拒绝支付农民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李占斗等154名农民工多次与厂方交涉未果,上诉到清丰县法院。一审败诉后,他们就寻求到河南金谋律师事务所,在田华刚、罗燕律师的努力下,在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时获胜,维护了154名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找回了农民工法律上的人格与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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