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董事不在其中任职的董事会的委员会,如董事可以合理地相信该委员会值得信任。[21]
美国各州
公司法一般都规定,在履行职责时,董事有权合理地信赖公司高级职员、雇员或委员会的工作,合理地信赖上述人员或机构或者公司所聘请的律师、会计师、资产评估师所提供的信息、意见、报告或陈述。这就是所谓合理信赖,是董事最为重要的抗辩理由。[22]在董事违反勤勉义务须承担责任的案件中,如果董事能够证明其之所以做出被诉行为是因为其合理地信赖了公司管理人员或员工、公司聘请的法律顾问、会计师等提供的信息、意见、报告或陈述的话,那么其就可以免予承担相应责任。之所以赋予董事这一抗辩权,是因为公司事务繁杂,董事不可能无所不知,也不可能事必躬亲。董事会往往授权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某些董事的职责,或者聘请律师、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等对公司相关事务进行专业处理。因此,如果董事是基于合理信赖上述人员的信息、报告等而行为,则法律就不能因为其行为违反了勤勉义务造成损失就要求其承担法律责任,即有必要赋予其一项合理信赖的抗辩事由。这一点我国可予以借鉴。
2、章程排除董事违反勤勉义务之责任
董事勤勉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不能被免除,但是对董事因违反勤勉义务而给公司造成损失而承担的法律责任是否可以做出限制或者予以免除,则存在探讨的余地。
在凡·高尔科姆案之后,特拉华州于1986年率先修改
公司法,授权公司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免除或限制董事因违反信托责任而应向公司或其股东承担损害赔偿的个人责任,只要该规定没有免除或限制董事因违反忠诚责任,或者非诚信的作为或不作为、故意不当行为或违法行为,或者自我交易行为而应承担的责任。由此可见,该规则允许公司免除或限制董事(不包括高级职员)主要因违反勤勉义务(不包括忠诚义务)而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不包括禁止令)。很多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方式采纳了这个规则。其他州的立法机关和公司也竞相效尤。[23]
笔者认为,我国《
公司法》将来修法时也可以增加规定赋予章程做出约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或免除董事违反勤勉义务的责任的自由。因为:首先,公司作为营利性的商事主体,其本身不能创造利润,只有通过董事们的积极行为才能实现其目的。如果对董事违反勤勉义务苛以严格的责任,那么可能会使得董事在管理公司时缩手缩脚,不敢做出决策,公司的发展也就举步维艰了。其次,股东是公司的所有者,由其通过股东(大)会在章程中对董事违反勤勉义务的责任加以一定的限制或免除,亦符合公司自治的原则。但是如果完全免除董事违反勤勉义务的责任就会不合理地增加股东的投资风险,也可能会对第三人利益、公共利益产生损害。因此,股东通过股东(大)会在公司章程中限制或免除董事违反勤勉义务的责任时,应充分考虑并确保该限制或免除不涉及第三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以及考虑董事违反勤勉义务的严重性等其他因素,比如对于董事故意或恶意违反勤勉义务造成公司损失的情形,就不应免除或限制其依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24]
四、商业判断规则的引入分析
(一)商业判断规则的含义
商业判断规则(Business Judgment Rule),也译作业务判断标准、经营判断标准,是由美国法院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逐步发展起来的一项关于董事违反注意义务(即我国法上勤勉义务)的判例法规则。商业判断规则实质上是一种司法审查标准,旨在将司法审查限定在少数商业决策上。该规则限定司法审查所采用的方式是排除式的。也就是说,将受到商业判断规则所保护的商业决策排除在司法审查之外。对于商业判断规则到底是什么有不同的说法,各州的规定并不统一,但主要有三种体例:[25]
1、特拉华州体例
特拉华州将商业判断规则作为一种推定,即推定公司的董事在决策过程中是在信息充分的基础上,善意而为,并且诚实地相信其所作所为是为了公司的利益最大化。如果董事没有滥用决策权,那么其所进行的判断就将为法院所尊重。而如果要让董事承担责任,就必须提出证据推翻该判断。
2、美国法律研究院体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