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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被盗刷的民事责任如何确定?

  
  宣判后,建行遂昌支行与陈建新均不服一审判决,分别向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建行遂昌支行认为:一、由于银行卡资金被窃案件已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应根据“先刑后民”原则中止审理。二、建行遂昌支行在ATM机上已经设置了提醒客户注意保护密码外泄的安全警示内容,已尽提醒义务,故建行遂昌支行并无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责任。陈建新认:原审法院责任分担认定不当,建行遂昌支行应承担全部责任。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与同一法律事实有相互牵连关系的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同时存在的时候,民事案件中止审理的前提是该刑事案件的审判是民事案件审判的依据。本案系储蓄存款合同纠纷,第三人是否犯罪以及如何追究第三人责任的问题与本案的民事实体处理无关,本案民事部分的审理并不涉及刑事部分处理,建行遂昌支行不能以第三人的犯罪来免除自己的民事责任,故本案无须等到刑事案件审理完毕再进行审理。关于双方对存款损失的责任承担问题,二审法院认为建行遂昌支行作为经营存、贷款等业务的专业金融机构,负有保证储户存、取款安全的义务,其应针对自助银行的特点,尽到安全维护义务,以确保到自助银行办理业务的储户银行卡信息的保密和资金的安全。在本案中,陈建新在建行遂昌支行办理银行卡后,双方之间的储蓄存款合同即已成立,对于自助银行的刷卡门和ATM机上被他人安装了读卡器和微型摄像头造成的陈建新银行卡信息和密码被盗、存款损失,建行遂昌支行没有尽到安全维护义务,应负全部责任。陈建新在自助银行办理业务过程中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29日作出二审判决:1、撤销原审法院民事判决;2、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昌支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五日内赔偿陈建新银行卡存款损失9393元。

  
  【评析】

  
  本案涉及到两个焦点问题:一、本案是否应适用“先刑后民”原则中止审理;二、不法分子侵害的是储户的财产权还是银行对资金的所有权,银行是否应对储户的存款损失承担全部责任。

  
  一、本案是否应根据“先刑后民”司法原则中止审理

  
  在我国,“先刑后民”从最初处理刑民交叉案件的一种司法政策,到后来成为审理刑民交叉案件时固化的法律适用原则,一路被不断扩大适用范围,使得办案人员在处理该类刑民交叉案件时存在着绝对化倾向。其实,“先刑后民”司法原则作为计划经济体制下“重刑轻民”观念的延续,有着浓厚公权优于私权的司法理念色彩,体现的是国家利益本位观,与现代法治国家所贯彻的公权、私权并重的基本原则相背。在我国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我们应突破传统“重刑轻民”观念的束缚,以现代法治理念为指导,构建体现权利本位的法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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