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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价买卖的正义

  
  被告人放弃审判的权利换来的是检察官的降低起诉指控,不仅体现在被告人被以较轻的罪名定罪也体现在被告人获得实实在在的较轻的刑罚上。检察官也由此了结一桩刑案,成绩簿上又多了一笔,法官也是顺水推舟批准认罪协商的结果。这是多赢的结果,省力不费钱,惠而不费,何乐而不为!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通过一系列判例确认了一些规则:辩诉交易要符合正当程序的要求,辩诉交易就是合宪法的。譬如被告人获得了律师的帮助,被告人的认罪答辩是自愿的明智的,犯罪事实是真实的客观的[16]。如果被告人表示了服罪的愿望,法官必须使自己确信,该认罪求刑是被告人在自觉自愿且有事实基础之上作出的。因此,法官必须保证被告人理解了指控,知道其在放弃被公开审理的权利而且承认有罪。大多数司法管辖区都要求有这样一个认罪,或有一个明确的司法裁决以认定存在着使人相信被告人犯罪的事实基础。[17] 由于联邦法院视量刑为司法的功能,故联邦检察官不能向被告人作出特定刑罚的承诺。法官有拒绝该协议的自由裁量权,如果法院拒绝,则被告人可以收回有罪答辩。无论是辩诉交易这个事实,还是引向辩诉交易而进行的商讨,在后来的审理中,都不能被用来反对被告人。如果法官接受了该协议,被告人将获得被承诺的条件。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也主张,如果被告人受到检察官宽大承诺的引诱而表示服罪,检察官不应当违背诺言。[18]

  
  对于大多数表示服罪的被告人而言,不存在所谓的“协议”,是被告人接受了一个缩短刑期或减轻指控的提议,因而使被告人在其所处情形下,免于可能会遭受的最严厉的惩罚。美国联邦系统的一些司法管辖区有就指控达成“协议”的传统,即检察官取消最严厉的指控,被告人对较轻的指控表示服罪。在其他一些司法管辖区(例如纽约市),法官明确地在判决上打折扣。比如被告人会获得这样的承诺,即如果他或她表示服罪,其最高刑期为5年,最低刑期为3年;被告人也会被告知,如果经法庭审讯后被判有罪,其将面临的刑期最高为15年,最低为10年。

  
  在辩诉交易实践中,检察官在指控时的让步有以下三种:以“较轻之罪”交换,即降格指控。起诉之罪有时含有另一刑期较轻之罪构成要件,协商后,被告人同意就较轻刑期认罪,检察官同意不追究原起诉之较重之罪。这是从被告人角度看来最为划算的交易。以“罪数”交换,检察官以数个罪名起诉后,协商后被告人同意就一罪或数罪认罪,而检察官请求法院驳回起诉的其他罪名。检察官及被告人以“刑期”交换,被告人承诺向法院为有罪答辩的声明,检察官则向法院推荐对被告人较轻的刑期。[19] 通常检察官许诺作出上述一种或多种形式的让步之后,被告人只要接受,可以就比其实际犯罪行为以及检察官的证据所能证明的指控都要轻的罪行作有罪答辩,辩诉交易即大功告成,法官对双方的“辩诉协议”加以认可后,案件就无需再进入审判程序而终结。[20]

  
  三、辩诉交易之经济分析

  
  英国、美国对刑事诉讼的资源投入也是有限度的,面对犯罪增多、案件积压的现状,解决诉讼迟延也是无法回避的问题。由于英国、美国的主流思想认为,“权利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21] 即权力天然具有腐败专制的倾向,需要制约权力,这就决定了英美国家不可能采取通过扩大法官自由裁量权、弱化被告人程序权利的方式来加快诉讼进程,而着力于在普通的诉讼程序之外另裁新枝,开发新型的、更具有效的诉讼程序,以之作为普通程序的补充,甚至在特定条件下取代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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