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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程序价值的成本收益分析

  
  诉讼成本较为常见的分类主要有:

  
  波斯纳从法经济学的角度区分了诉讼中的直接成本和错误成本[4]。刑事审判的目的就在于最大限度地减少程序的“错误成本(EC)”和“直接成本(DC)”,用一个简单的公式表示就是:Minimize Sum (EC+DC)。为了便于分析,波斯纳在《法律的经济分析》(下册)这书中还分别使用了诉讼成本((第724页)等多个术语。[5]

  
  贝勒斯给出的直接成本是指作出的判决的成本,即法律系统运作的成本,它包括公共成本和私人成本。前者如法官的薪金,陪审团、法院房舍等的费用等;后者如当事人聘请律师、取得司法鉴定的费用。他认为就一般情形而言,随着私人成本的增加,诉诸法院的案件随之减少,公共成本也随之减少。[6] 错误成本是指错误判决的成本。[7]

  
  日本学者棚濑孝雄使用了审判成本、诉讼成本与生产正义的成本这些概念。[8] 审判成本(审判费用)等于用于审判工作的法院预算。诉讼成本(诉讼费用)等于当事人负担的成本费用。生产正义的成本是通过审判而生产正义所花费的成本。[9]

  
  道德成本(MC),又称伦理成本,这是美国法学家德沃金提出在道德成本理论中使用的术语。“道德成本”概念主张错误判决除带来经济成本外,还造成道德耗费。道德成本在同一类案件里,是一种共有的、客观的和恒定的因素,只要是侵犯相同的权利,道德损害就相同。“对无罪者治罪”比对“有罪者不治罪”的成本更高,所以应选择防止“对无罪者治罪”错误的程序制度,转移证明责任,使治罪更为困难是实现的方法。[10]

  
  刑事诉讼费用也是较为常见的一个术语,它应属于刑事诉讼活动中所耗费的直接成本中的一部分。关于刑事诉讼费用的范围,各国对此的规定不尽一致。大致可将其分为两大类:一是因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侦查机关开展诉讼活动而耗费的必要开支,如调查费,鉴定费,发布诉讼文书的成本费等;二是诉讼参加人参与诉讼活动而耗费的必要开支,如证人的旅途费与日薪,翻译人员的工作报酬,鉴定人的工作报酬,律师的报酬等。[11] 关于诉讼费用的范围,德国刑事诉讼法典在“程序费用”一章中作了“程序费用”和“诉讼参加人的必要开支”有区别的规定。

  
  我国国内的学者也大都在此基础上使用直接耗费(成本)、错误耗费(成本)[12]、伦理成本[13]、、刑事诉讼费用[14] 和生产正义的成本等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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