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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是構建香港和諧社會的法律保障

  
  此外,不要中央一行使權力,就有人說是破壞法治,似乎中央不能有所作為。基本法是全國性法律,中央要遵守,香港要遵守,全國都要遵守,不僅香港機關有權依據基本法行使權力,一定範圍的中央國家機關更有權依據憲法和基本法行使權力,因為地方的權力來自中央的授予,地方的權力以中央權力的存在為前提,中央權力的行使也是一國的體現。

  
  基本法設計符合香港客觀情況的政治體制

  
  第三,正確處理好香港內部行政長官及行政機關、立法會、司法機關三者之間的關係。基本法著眼於香港的過去、現在和未來,設計了符合香港客觀情況的政治體制,即保留了行政主導,同時擴大了立法機關的代意基礎,司法獨立,還有行政會議等,這是一個和諧的行政、立法、司法三機關之間關係的政治體制,這一關係運作得好會促進香港社會和諧,否則會阻礙香港的發展。在認識這一問題時,我們不難看出,基本法所確立的和諧的政治體制是民主、客觀、務實的精神,基本法確立了循序漸進的原則和方向,也就是說這種立法、行政、司法之間的和諧關係不是一成不變的,而是漸進的、發展和民主的,同時也是穩定的,在進步中求得和諧和穩定,在穩定和和諧中尋求民主和發展。立法會直選議員的擴大就是一個例證。

  
  濫用司法覆核破壞法治與和諧

  
  在這裡值得一提的是司法覆核的問題,現在似乎有一個認識上的誤區,似乎司法是萬能的,有人想與中央抗衡,那麼你就提起司法覆核,其實,司法權也是有限的,它同樣不能超越自身的權力範圍,它的權力本身也是來自於中央的授予。無論是普通法國家,還是成文法國家,都存在一個共同的原則,即成文法優位於普通法,即法院在判決之前都假定成文法的合法性。在普通法國家也有許多被認為是確定司法權範圍的一些共同的原則,例如1、政治問題原則,即司法覆核應當迴避政治問題,不予審查;2、案件或爭議的原則,即只有存在一個爭論的雙方,構成一個案件才屬於司法權範圍,這也是司法權與立法權、行政權的一個很重要的區別;3、成熟性原則,即如果一個法律或政策還沒有出台或還沒有造成某個公民的真正的實際損失,這時法院同樣會拒絕管轄。所以,當有些人試圖濫用訴權或司法覆核時,司法實際上也是可以運用這些原則加以預防的。濫用訴權或司法覆核會破壞司法與立法、行政之間的關係,甚至破壞司法與中央之間的關係,就是破壞香港法治,使香港社會不和諧。司法同樣也要自我約束,否則,違反司法覆核的原則、超越司法權界限會極大地損害司法的威信,同樣破壞社會和諧、破壞香港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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