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政府积极主导下的制度变迁
制度的变迁需要政府发挥主导作用。正义是政府的目的,正义是人类文明社会的目的,无论过去或将来始终都要追求正义,直到获得它为止,或者直到在追求中丧失了自由为止。[14]政府应该将公平正义作为最基本的价值预设,在进行每一项制度的设置时,都要充分考虑。民众如果在政府这里都寻求不到正义,还会有什么期盼呢?社会中不同的主体对制度的选择会有不同的反应,会提出自己的要求。
当然,不同的主体在制度变迁中的作用也是不同的。这里的政府指的是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主导者,公共权力的享有者,即制度的决策者。对于决策者而言,如果要保证创设的制度能够发挥实效,必须保证真正代表大多数人的根本利益,如果严重脱离实际的话,不可能在现实中得到真正贯彻实施。政府作为国家权力的掌管者,利用在国家生活中的主导地位,进行全面的权衡,尽力趋利避害,实现制度的平稳与合理变迁。
政府的主导作用并不拒绝其他主体作用的发挥。各种非政府组织和其他的社会大众,作为社会的一员,为了自身的利益需要积极地参与其中,为制度的变更努力发出自己的声音。只有将自己的利益需求充分地表达,才能在未来的制度设置中有所体现。
四、 结语
制度变迁是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也是人类理性充分运用的体现。人们总是试图在现实中寻求最好的社会治理方式,又不得不对各种利益进行博弈和均衡。制度的选择体现了一种经济理性,同时又必须纳入法治的轨道,在法律效用的最大化发挥的基础上,让制度的设置与变迁更加合理,从而实现正义的基本价值追求和人类社会发展的终极理想——永久和平。
【注释】凡勃伦.有闲阶级论.蔡受百,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139
康芒斯.制度经济学(上册).于树生,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2.87
林毅夫.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 上海: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 375
樊 纲.中华文化、理性化制度与经济发展.二十一世纪,1994 (6):65-69
盛 洪.现代制度经济学(下卷).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292
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上卷).邓正来,译.北京:三联书店,1997. 81
梅因.古代法.沈景一,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 67
陈金钊.法理学:本体与方法. 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291
边 沁.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时殷宏,译. 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57
许章润.法律的实质理性—兼论法律从业者的职业伦理.中国社会科学,2003(1):151-161
卓泽渊.法的价值论. 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10
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 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4
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1
汉密尔顿,等.联邦党人文集.程逢如,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2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