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的变迁需要付出巨大的社会成本为代价,合理可行的社会制度必然是在充分考虑交易成本的问题以后做出的。在科斯的理论中,认为只有在交易成本为零的状态下,任何制度的选择都是高效率的,但事实上交易成本为零的情况并不存在。因此,在交易成本不为零时,不同的制度选择会带来完全不同的结果,这就要求我们的制度决策者做出理性的选择,具体分析各种因素,使交易成本尽可能的接近零状态,从而将权利赋予最有效率的一方。当然,在我们追求高效率的同时,还必须进行合理的规划和考虑,使得效率和公平达到平衡。
经济学在看待社会问题时总习惯于从经济的视角着手,追求的基本价值是效益的最大化,追求一种高效率,其他的价值并未充分考虑。而法学的基本价值追求是正义和秩序,通过法律这一特有规则的调整,避免社会行为的过分激进,保持社会的平稳渐进发展,这也是人类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寻找到的一种现存最有效的治理方式。法律对正义和秩序的追求是首位的,同时也不会遗漏对效率的价值追求。法学和其他学科的发展一样,面临着经济学帝国主义的冲击。社会科学中,经济学自以为能够包治百病,是经世治国的绝学,经常采取的是一种舍我其谁的姿态。法学的发展需要借鉴经济学的研究成果,但同时也绝不应该放弃自己原有的传统领域。法律是一种在现实中表现强势的制度,它的变动所产生的影响必将是深远的,因此,更应该慎之又慎。法经济学就是在这样一种背景下产生的,并且不断地发展壮大,成为法学中的一股强势力量。
(三)制度变迁的自然演进
社会的发展,像哈耶克所说的,是一种自然演进的过程,根本不是人的理性所能够完全构建出来的,即使进行了相应的构建,但最终产生的结果也完全超出了人的预期。中国革命成功以后,在现代化建设的过程中,实施的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运动等一系列制度,原来的设想都是好的,可以看作是人的理性的充分发挥,但最终带来的教训却是惨痛的。因此,制度的变迁应该是渐进和缓慢的,不能朝令夕改,不能在没有任何征兆的情况下就进行制度的变革,使人们对制度产生一种无所适从的感觉。真正良好的法律,堪称规则的法律,应当具备这一内在的逻辑力量,赋予人们根据法律按图索骥的可预见能力。[10]
法律的一个必不可少的功能就在于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一种预期,一种引导。使人们在选择自己的行为时能够进行相应的比较,选择对自身最有利的行动。社会在这样平稳有效的制度规范下,才会得到更好的发展,实现对整个社会的一种有效秩序的维护,推动社会中人类生活的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