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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变迁的法学思考

  
  (二)法律、制度和制度变迁

  
  法律无疑是一种最重要的社会制度,是人们在长期的实践中寻找到的一种最有效地解决社会矛盾和冲突的手段,法律在人类的历史中发挥了无与伦比的作用,不论是专制还是民主政权,无不借助于法律的形式,使自己的政权获得合法性和正当性。法律的基本功能就在于,对不同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予以明确界定,使每一社会成员处于合适的位置上,当出现规则的违反时,就会出现责任的追究,要求实现一种必要的秩序。当然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会有不同的表现形式,我们并不能用今天的标准去评价昨日之非,也不能作为区分出进步与落后的标准,这就是所谓不同法律关于历史哲学的一种表述。 法律是关于制度的一种表达方式,具备了特殊的外部形式;制度也需要法律为其提供有力的佐证和说明。

  
  “制度可以被理解为所有人之间的集体最佳稳定对策。如果制度最初形成时的情境发生变化,如果人们发现了更有效率的导致制度形成的交易方式,又会出现新的一轮人与人之间的互动过程,从而使新的制度安排从旧的制度中脱颖而出,这就是制度变迁。”[5]制度变迁是对于原有制度进行改进或在新的形势要求下重新设置。这是相对于原来既定的制度之上的一种再造,因此可以认为是一种变迁。制度变迁,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看作是对既存法律的一种变更,变更的方式可以多样,但必然是在原来的有形或无形的制度基础之上展开。法律的制定或修改可以更加有效与合理地推进制度的变迁,这也是制度变迁的一个迅捷途径。制度变迁离不开法律制度的跟进,法律的作用在于为制度变迁提供合法的外衣和正当的基础。

  
  二、制度的变迁的原因分析

  
  (一)制度变迁的社会性

  
  制度需要变迁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需要进行具体分析。一种制度发生变化,在于制度本身可能存在不适应社会现实的需要,社会的变化客观要求采取必要的改进,以便使制度满足人们的现实需要。制度的设立就是为了实现人们的预期目的,实现对原有社会关系的确认、维护、引导以及创设。这既是对各种利益分配的巩固和实现,也是对良好社会秩序的重构。新的制度建立,说明需要对过去的制度的有效性进行反思,正常情况下,人们不会对一种运行良好的社会制度进行重大变更。新的社会发展需要是促使制度变更的根本动力。这在法律的重大变化中也同样适用,每一次对法律的修订,总因为人们客观追求法律的实效性,要求法律在现实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推动社会良好秩序的维护,实现人们原有的预期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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