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侦查指挥构造设计的维度标准
在刑事侦查体系中,侦查指挥模式与侦查诉讼理念一起决定侦查活动发展的方向。侦查指挥是将刑事诉讼程序行为化,使得刑事诉讼的价值理念得到展显,通过整合侦查资源,组织指挥整个案件的侦查活动。
对于侦查模式改革的目标、方向和措施,侦查实务部门、法学界表现出不同的关注倾向:实务部门侧重关注刑事犯罪升级的挑战,围绕提高侦查效率、强化打击力度的目标,在改革侦审体制、加强业务建设、完善工作机制方面迈出了坚实步伐;而法学界则更为关注依法治国的要求,强调程序正义和保障人权,呼吁对我国侦查制度和侦查指挥构造进行根本改造。[2] 造成这些关注倾向差异的深层原因,可以上溯到我国实务部门和理论界所认同的价值取向以及对法律设计要素标准的不同。
在刑事侦查制度的建构问题上,大家比较喜欢关注对现代法律制度移植性的研究,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的研究也往往更愿意进行“借鉴”式的探讨。其实,全球化与本土化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也是一种“求同存异”的过程。
我们认为,在法律制度中设定侦查指挥构造应当把以下几个因素作为标准进行考虑:
首先,侦查指挥应当是一种明确的具体的可操作的法律程序,它不是一般的工作流程,它是在
刑事诉讼法与相关的组织法规定的框架下,领导、组织、协调侦查资源,从方案的最优化和能效的最大化角度,推动侦查诉讼程度的进展。
其次,侦查指挥应当是在时空限制和资源许可的情况下所能运作的程序。刑事侦查活动总是在特定的时空范围进行,受到有限资源的制约,侦查指挥活动必须考虑成本、效益、效率等因素。
再次,侦查指挥的构造还应与社会控制能力相适应 。任何制度设计都脱离不了所处在社会的物质条件,社会物质条件决定着侦查指挥构造的方向,脱离社会物质条件的制度只能是空中楼阁。[3] 欧美发达国家在保障人权、法治等上层建筑的法律形式下,还有一个重要因素起着决定的作用,那就是作为司法改革的物质基础的社会控制能力。我们在调查贪污贿赂等腐败案件时,为了掌握受贿者的受贿数额的证据在伤脑筋,但我们却常常发现欧美的反间谍机关通过调查涉嫌人的银行帐户的收支情况,发现收取敌国间谍机关支付的情报费而破获间谍案的故事。甚至在欧美的影片中,检察官通过查看高速公路的收费记录,能及时了解被调查对象于某时某刻开车行驶在某段公路上,并按时速,能准确推断出被调查对象当时所处的具体方位。“显然,在法律制度之外,还有一个执法水平的因素,那就是通过科技手段达到的社会控制能力”。[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