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
《中国法学》2007年第2期刊登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朱孝清副检察长的《中国检察制度的几个问题》一文,对近些年来批评和质疑检察权和检察机关的观点和文章进行了批判,其认为“近几年来,特别是在司法体制改革过程中,对我国检察机关的性质、职能等问题提出质疑的声音时有所闻。它与广大人民群众要求强化法律监督的呼声和党中央把强化法律监督作为司法体制改革重要内容的精神形成强烈反差,需要我们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并作出理性回应。”随后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崔敏教授在《法学》(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7年第7期上发表了一篇《为什么检察制度屡受质疑》的文章,引起了检察系统更有力的批评,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副主任王守安先生在《法学》第9期发表一篇题为《学术批评应当客观理性》文章,批评崔敏教授对于检察权和检察机关的批评;随后苏州大学周永坤教授撰写了《追求理性的学术论辩》一文,发表在《法学》第10期,对于论辩双方的理论是非和文风优劣作了评论,算作这一争论暂时的告一段落。
德国学界在19世纪中叶前后就曾对检察官的地位展开讨论,到了1960年代由于官方版(司法部版)
法官法草案中,未将检察官的法律地位问题一并规范,因而引起了法律实务界以及学界的强烈反弹,进而引发了一场对检察官的性质和地位的大辩论。这场讨论中,就已经产生了“一般行政官说”、“等同法官说”以及“双重定位—中介之司法官署说”三种观点,最后以Eb. Schmidt等人的“司法官署说”(或者叫“自主的刑事司法机关”)获得广泛认同而告终。相关讨论的详细过程以及具体观点的评介可参见林钰雄:《检察官论》,(台湾地区)学林出版社1999年版,第65页往下。当然,这并不否认当下中国对于检察权和检察机关的争论有着自身独特的地方。这种争论的独特性根源于中国检察制度在当下世界的独特性,即由于现行模式——将检察机关定位为“法律监督机关”渊源于十月革命后苏联,其实际上的理论渊源包括了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甚至中国古代的御史监察制度,而在实际的制度运行过程中又受制于中国特殊的国情,在经历了半个多世纪的风云激荡和变迁之后,已经形成了既不同于资本主义又不同于纯粹苏联式社会主义的制度模式。
关于检察权这两种性质的讨论,学界和检察系统内部的理论界已经探讨的非常多,本文就不做过多的介绍。
林钰雄:《检察官论》,(台湾地区)学林出版社,1999年版,第15—17页,114页。
陈卫东:《我国检察权的反思与重构》,载《法学研究》,2002年第2期,第6页。
胡夏冰:《司法权探析》,
http://www.bloglegal.com/blog/cac/1350003930.htm,最后访问期限为2008年2月18日。当然需要注意的是,胡先生在这里所提出的问题主要是针对这样一种观点,即认为检察权是一种独立于三权之外的法律监督权,因而忽视了检察权所具有的司法和行政属性的观点。这也表明,尽管学界已有学者提出检察权应当是三权之外的一种独特且独立的权力,却并没有将其与行政权和司法权的种种关联讨论清楚,而本文所持有观点的独特之处在于,即承认检察权是一种独特且应当独立的权力,又认为检察权之所以独特且独立并非因为其应当是一种“法律监督权”,而正在与其具有的行政和司法双重属性,关于这一点我将在下面着重讨论。
叶建丰:《法律监督权:检察权的合理定位》,载《河北法学》,2004年3月,第22卷第3期,第89页。类似的观点还有,认为“检察权是一种实存的权力。在国家权力分类中,它要么属于这种权力或那种权力,要么作为一种独立的权力存在,不可能既属于此种权力又属于彼种权力。”参见张智辉:《检察权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7年9月版,第21页。
需要强调的是,这一观点实际上是当前检察系统内部的主流观点。1999年初,面对学界对于检察权的质疑和责难,最高人民检察院专门成立了检察理论研究领导小组,将 “检察机关职权研究”作为一项重点研究课题。该课题组经过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形成了这份代表检察系统内部主流观点的研究报告。相关详细论述参见刘立宪、张智辉等:《检察机关职权研究》,载《检察论丛》(第1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00-124页。
孙谦:《检察:理念、制度与改革》,法律出版社,2004年3月版,第111页。
不过,宪法学和法理学的“主流观点”似乎还在坚守着这样的观点。不过,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就知识的生产而言,中国学界对于检察制度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刑事诉讼法学界、刑法学界和检察系统内部的理论研究人员之间,后来逐步参与进来的有法理学界、比较法学界和宪法学界的学者。其他学界由于专业的原因对于该问题则很少涉及。然而,遗憾的是,真正对于该问题做出知识性贡献的学者也主要集中在刑事诉讼法学界、刑法学界以及检察系统的理论工作者中间,而本应对国家权力性质以及相应配置做出理论贡献的法理学和宪法学却贡献寥寥,甚至仅仅满足于对实定法的解读而裹足不前,这实在令人汗颜,让人无法不想起关于“中国法学幼稚,中国法理学更幼稚”这一揶揄。当然,仅仅做出这样一个结论不免有以偏概全之嫌,以笔者有限的所知,韩大元教授和杨海坤教授就曾对该问题进行过讨论。
亦可参见龙宗智:《论检察权的性质与检察机关的改革》,载《法学》,1999年第10期。
当然,在某种意义上,所谓本质主义实际上是17世纪以来欧洲“唯理主义”的延伸。在唯理主义者看来,——比如英国的威廉·哈密尔顿看来“我们只能认识有条件的有限的东西,我们不能绝对地认识存在本身,只能认识它同我们的机能有关连的特殊形态。如果真是这样,我们不能认识终极的神袛或上帝,因为终极的东西是无条件的,无条件的东西不是绝对的(即完备、完善的),就是无限的,但是它不能兼有这两种性质……,没有一个思辨神学的鼓吹者能够证明上帝是绝对或无限的,虽然许多人为他下定义,说他兼有两种性质,而这确实矛盾的。”参见:梯利(著)、伍德(增补):《西方哲学史》,(增补修订版),葛力译,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第234页。
指出这一点也并非什么创见,新制度经济学早已做出论证。区别仅仅在于人们是否敢于承认甚至直面现实,对于中国这样一个以“道德立国”,并将国家机关标榜为“除了人民的利益,并无自身的特殊利益”的国家,尽管我们实际上遵循着这样一个规律(想想我们周围的部门利益之争就可以发现),但是承认这一点尤为艰难。
从中央和地方关系的角度重新解读列宁《论“双重” 领导与法制》一信的研究可以参见程雪阳:《苏联央地关系与检察权的定位——重读列宁<论“双重”领导和法制>的启示》,载北大法律信息网,
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user/article_display.asp?ArticleID=41882>,最后访问期限2008-3-14。
从1922年的5月到11月11日,白俄罗斯、土耳其斯坦、乌克兰、阿塞拜疆等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遵照列宁的理论先后建立了自己的检察机关。二战后,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波兰人民共和国、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等社会主义国家也依照列宁的理论建立了自己的检察机关。相关文献可参阅:斯克沃尔佐夫:《苏联东欧国家的检察长监督》,梁启明译,中国检察出版社,1990年版;亦可参阅C·T·诺维科夫:《苏联检察系统》,中国人民大学苏联东欧研究所译,群众出版社,1979年8月版。第12—13页。
现行的《俄罗斯
宪法》对于检察权是在其第七章司法权中予以规定的,其第
129条规定“1、俄罗斯联邦检察院组成统一的集中系统,下级检察长服从上级检察长和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长。2、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长由联邦委员会根据俄罗斯联邦总统的提名任免。3、俄罗斯联邦诸主体的检察长由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长任命并征得俄罗斯联邦诸主体的同意。4、其余的检察长由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长任命。5、俄罗斯联邦检察院的职权、组织及活动程序由联邦法律规定。”并没有规定检察机关是专司法律监督职权的机关,而是认为其是司法机关。
有人曾经看玩笑的说,在中国当下的国家机关中,检察机关可能是
宪法意识最强的机关。在某种意义上,这一结论可能并不夸张,而且它表明了检察机关在论证自己合法性和正当性时所采取的路径。
20世纪五十年代,美国当代宪法学家K·罗文斯登(Karl Loewenstein)提出了存在式的
宪法分类理论,他将
宪法分为规范
宪法、名义
宪法和语义
宪法三大类。罗文斯登认为,规范
宪法就像“一件合身、并经常穿着的衣服”,在这种情形下,
宪法驾驭着政治过程,与此同时,权力的运作也能适应和服从
宪法而不至于与之相冲突,是一种理想的
宪法类型。而当下中国的
宪法所处的阶段大致属于从语义
宪法向规范
宪法过渡的过程。关于罗文斯登的相关理论可以参见林来梵教授的《从宪法规范到规范
宪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年5月版(2007年2月重印),第264页—266页。
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313页。
关于这一点从当下学界对于“检察权即是法律监督权”的猛烈批评中可以看出。
一个国家是否需要设立一个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以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本文的初步结论是根本没有这种必要,因为如果建立起公正和权威的司法系统,那么按照“下位法服从上位法,普通法服从特殊法”的原则,法院实际上就在发挥这样一个维护国家法律统一的作用。当然,有人会反驳说,法院的法官是被动的,如果没有人进行法律监督进而提起公诉,那么其永远可能也没有机会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这个批评有一定的道理,然而,需要着力强调的是,(1)公诉权本身就是一个独立的权力,尽管其具有法律监督的性质,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其就是法律监督权。摘下“法律监督”帽子的检察机关完全可以提起维护国家法律统一的公诉;(2)这种公诉是不是为了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仍然是要受到法院的司法审查,进而由法院来做出决定。应该说这是一个非常有趣因而需要另文详细论证的问题,鉴于篇幅和文章主旨的限制,这里不再赘言。
林钰雄:《检察官论》,(台湾地区)学林出版社,1999年版,第95—9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