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法治社会中,司法裁判主导着人们行为的是非标准,普适
宪法享有最高的法权威,国际法在任何范围内,包括主权国家之内都可以得到普遍的尊重和切实的实行;
(2)在法治社会中,整个社会是一个普遍平等化的公民社会,人民大众创造社会和谐的历史,主权国家创造世界和平的历史;
(3)在法治社会中,私权与公权之间完全平等,关系对等,它即可以纠正人治社会的二者之间的不平等关系,也可以实现国家权力组织之间的密切配合,而且,公民之间还可以团结互助,使人权普遍的最充分的得以现实化;
(4)在法治社会中,一个国家对内实行压迫、剥削的程度可以极大降低,对外进行侵略、掠夺行为可以得到很高程度的制衡;
(5)在法治社会中,实行理性法律人执法的模式,执法者可以直接主导社会发展的总方向;
(6)在法治社会中,人的真实自由应该是合法的自由,任何人(广义)都没有不法的自由权。
(二)与法治社会制度适应的政体
在政治社会的分权制国家(社会)体制中,法制就是建立在对掌权者的恶的假设成立基础上的制度设计,对国家组织以及掌权者的不信任是实行法制的基本前提,它只相信法律理性的相对权威,不相信任何组织和个体拥有的权力意志的绝对权威。在这里,有效的法制必然要求公共权力分立,相互制衡、监督,公共权力体系中无绝对的权力,它只追求法律本身的权威。然而,四维法治观认为,法制国家的法律权威也具有相对性,法律也不是绝对的权威,只有不变的人权
宪法,才具有相对绝对的神圣性。它不是否定法本身,而是要解决怎样更好的发挥法的作用,这就是公民民主的法治价值问题。所以,法制国家应演变为法治社会。
同理,在政治社会的集权制国家(社会)体制中,那种打着为人民谋利益旗号,实际上却只相信政治强权的政客,依据的只不过是一种暴力支撑之下的强盗哲学,即多数人的力量大于少数人的力量这一原始经验,属于“胜者为王,败者为寇”的中国古代家天下的反理性哲学,这完全不是法治的精神体现。一般来说,在集权制国家(社会)体制中,实行人民民主应该是统治阶层内部的要求,实行阶层合作则是普遍民主的必然发展趋势。但局部的民意不代表真理,人民民主于实质上只是保护多数人权利的必要机制,而不是发现真理的方式,也不代表真理,我们同样不能把人民民主神圣化、绝对化。所以,集权制国家也必须发展为法治社会。
由此我们看出,政治社会制度本身具有不法性,无论其政体如何都会破坏权利-权力关系的整体平衡;同理,无论政治社会的国制怎样,即不管是单一制还是联邦制的国制都不能彻底实现权利-权力整体的法治化目标,所以我们说只有法治社会才是真正合法的社会制度,也只有法治社会之下才能全面、完整、有效地推行宪政。
(三)与法治社会制度适应的国制
在一个法治社会中,国家组织和社会公民(广义,含一切法人组织)的关系可以得以正常化、现实化、合法化,也就是说,在这里任何国家的公共权力组织都丧失了当然的优越性和特权性,由此可以恢复国家服务社会的真正职能,使国家成为既不是统治者的专政机器,也不是绝对理想化的永恒合法组织;社会公民作为这个社会的合法成员,需要尊重社会公德,而且也只有在此基础上,才谈得上权利自由;公民人权既丧失了绝对的天赋合法性,也不是简单的国家法律下的公民自由。这样,国家(社会)公共权力与社会公民权利之间形成一种合法的、稳定的、科学的理性关系,这就是法治社会追求的、基本的常态社会关系。我们认为,在这种社会关系中能够形成法治社会的基本运行“规律”。具体来说,它应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