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事业的民营化改革是以各国政府积极探寻“政府松绑,民间接手”的公共行政改革为背景的。这场公共行政改革的主题是“体现政府功能的退缩和市场价值的回归”〔3〕,在社会公共产品的供给方面,要求“更多的依靠私人组织,更少的依靠政府来满足社会的需要”。〔4〕 一般认为,这场世界范围内的民营化改革肇始于1979年英国撒切尔政府基于新自由主义的理念而推行的公用事业民营化运动。〔5〕(P75) 英国在公用事业民营化方面扮演了领跑者的角色。
美国的民营化改革源于其国内强大的财政压力以及国内民众对于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低下的普遍不满。为了改善上述情况,美国各级政府在公共服务输出方面采取了市场化取向改革措施,即在政府公共服务输出领域引进市场机制,将政府权威与市场交换的功能优势有机组合,提高政府公共服务功能输出的能力。美国政府公共服务输出的市场化取向是美国各级政府在财政压力下自发选择演进的结果,是在联邦和州
宪法以及成文法的总体框架下,各级政府实体以及各个政府部门,分别在不同的政策领域自发创新汇聚的结果。美国学术界对政府公共服务输出的市场化取向有许多提法。比较有代表性的如,E•S•萨瓦斯将其称为“民营化”(privatization),雷内称为“使国家中空化”(hollowing State),另外还有许多学者使用“合同出租”(contracting-out)等术语。在联邦政府层次,美国里根和布什政府一直推行公共服务的市场化运作。据美国行政管理和预算办公室统计,1992年美国政府花费2100亿美元购买承包商按照合同生产的各种公共服务,占美国联邦开支的1/6。在美国州和地方层次,公共服务民营化的范围比联邦政府要大得多,如医院、污水处理、监狱管理、交通设施等无所不包。据E•S•萨瓦斯1987年的研究表明,美国城市政府把102种不同的公共服务承包给私营部门和非营利部门去经营。作为现代经济管制发源地,美国同样非常重视对于公用事业的行政管制。美国行政管制的发展史与美国行政法的进化演变史可以说是同步进行的。行政管制要受制于行政法的调整。在美国,行政法规定了行政管制机构在政府体制中的地位,特别规定了管制机构的决策程序以及管制行为必须接受独立司法审查的范围和可行性。同时,行政法规定了不同的管制领域必须遵守的共同的原则和程序。在美国,传统上行政法的核心理念是确保法律规则的实现,同时通过正当、中立的行政程序,以及通过在立法机构的成文法授权范围内活动,保护公民自由和权利。〔6〕(P1667) 传统上,美国行政法的作用是消极的:即防止不法的行政行为和行政强制权对公民造成伤害。近十年来,美国的行政法已经承担了新的积极任务。通过新的行政程序要求和司法审查途径,行政法确保了行政管制机构在实践中合理的实施政策裁量权,以应对社会和经济发展要求行政管理广泛介入的趋势,包括那些行政管制的受益人和必须依赖行政管制控制和制裁的利益群体对于行政管制的依赖。
民营化制度的实质内涵是指通过民间资本在公用事业领域的介入,给传统上由政府垄断经营的公用事业市场注入竞争的因素。美国著名的民营化大师E•S•萨瓦斯认为,民营化是一种手段而非目的。“任何民营化努力的首要目标是将竞争和市场力量引入到公共服务、国企运营和公共资产利用过程中。”他认为,“公共服务中引入竞争是要有意识采取一些战略措施,创造服务中的自由选择机会,完善竞争环境,在公众中培育接受和支持多样化选择的态度。”〔7〕(P124—P125) 通过学者的理论归纳和各国的民营化实践,可以看出,民营化是个综合的概念范畴,其制度组成包括制度内核和外围管制两个方面。民营化的制度内核包括企业产权的变更,企业内部管理机制的市场化等因素,外围管制机制则包含政府的激励管制以及完善的有效竞争市场的构建。因此,不能将民营化简单的等同于企业产权的变更,而是公用事业管制、市场竞争与国营企业产权变化的综合产物。英国经济学家马丁和帕克在对英国各类公营企业私营化以后的经济绩效进行了广泛的比较研究后发现,在竞争充分的市场上,企业民营化以后的平均效率显著提高。而在垄断市场上,企业民营化后的平均效率提高并不明显,相反,像伦敦铁路系统,还出现了服务水平下降的趋势。可以看出,公用事业民营化的边界是,如果公用事业市场是充分竞争的,那么可以认为效率因素会发生作用。如果公用事业市场缺乏政府的有效管制,是垄断而不是有效竞争的,那么无论是政府经营还是私人经营,同样是低效率的,政府资本和私人资本同样会坐收垄断租金,获得高于社会平均利润的特权收益。因此,在公共管理改革的新框架下,包含激励、责任、选择和竞争等基本价值取向的政府管制,就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通常认为,在公用事业行业实行有效竞争的一个比较可行的管制政策思路是:首先区分自然垄断性业务与可竞争业务,把自然垄断性业务从其它业务中独立出来,由一家或少数几家企业进行垄断经营,政府以这类业务作为管制的重点,建立模拟竞争机制的管制机制。对于可竞争业务领域则可以允许多家企业进行竞争性经营。政府对经营垄断性业务的企业或者不允许其同时经营竞争性业务,或者对不同性质的业务实行独立核算,以控制企业利用自然垄断性业务领域的垄断力量对其竞争企业采取反竞争战略,从而较充分地发挥竞争机制的作用,在总体上使整个公用事业行业处于规模经济与竞争活力相兼容的有效竞争状态。西方国家的民营化改革经验表明,合理有效的管制框架的构建,对于民营化改革的成功能够起到决定性的作用。如果在民营化过程中缺乏相应的政府管制,公用企业就成了市场实际的垄断者,其产出、定价等各项决策均服从企业利润最大化目标。如果此时企业的利润最大化目标与政府的公共利益最大化目标相冲突,政府就要重新启动行政命令的方式规制企业的经营活动,这样不仅政府自身处于被动地位,而且会极大地挫伤企业的积极性,不利于企业生产绩效的提升,也就从根本上背离了民营化改革的初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