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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物权的优先效力

  

  3、担保物权的优先性。担保物权不论其发生先后,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应优先于债权受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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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上述物权对债权的优先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设有保护承租人的特别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学术上称租赁权的物权化。 


  

  三、物权的优先效力在物权法中的地位 


  

  物权法是财产法的两大骨干之一,物权的目的在于界定财货归属秩序,即由财货归属秩序的确定而达到提高使用效率以满足人们物质所需的目的。物权法具有如此大的作用,物权的优先效力在物权中又占有什么位置呢? 


  

  有的学者认为物权的优先效力是物权的效力的一个方面,在论述物权的优先效力时,放在了物权的效力一节之中一个问题,物权因法律赋予直接支配排他性而产生不同的效力,其为个别物权所特有的。关于其共同效力,分排他效力、优先效力、追及效力及物上请求权
    [7]>。有的学者认为应归到物权法结构原则:物权法的结构原则对物权法的体系结构起着支柱性的作用。物权法配置何种结构原则直接决定着物权法体系结构的态样。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我国将制定的物权法应选取怎样的结构原则呢?因物权具有绝对性,故应以物权的绝对性为结构原则,具体表现为物权法定主义、一物一权主义、物权的优先效力原则、公示原则和公信原则,但我国物权法应排斥物权行为独立性和无因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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