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今天的德国刑法学界,这种主张尽管受到一些责难,仍然占据着通说的地位。
刑法上有效的同意,必须是任意而且是真挚的,不能因为错误而取得。因为错误而得到的同意,即使仅仅是被害人做出同意的动机受到欺诈而陷入错误,同意也是无效的。阿梅隆指出,同意必须远离错误。进一步来说,如果同意人基于对现实的错误想象而作出的同意,那么这里就缺乏一个有效的同意。动机错误也会导致同意的合法化功能丧失。如果一个人同意做肾脏捐献,是因为他错误地认为,他的妻子得了尿毒症,必须通过肾脏移植才能康复,但事实上他的妻子根本就没有肾病,或者虽然没有肾病,但是不必通过移植手术来治疗,那么这个同意就是无效的。
在鲍曼(Baumman)看来,如果法益持有者的同意与他真实的个人意愿是不一致的,那么同意就是无效的。一个心情烦闷的地产主人对他的园丁说,应该把树都砍掉,但实际上他想要表达的指令是把草都割掉,那么砍树的行为就不能被同意所正当化。
由此可见,这种观点的实质是想要表明:仅仅同意本身不能单独地使行为正当化,行为必须要和同意人实际所期望的目标相一致。进一步来说,如果同意人基于对现实的错误想象而作出的同意,那么这里就缺乏一个有效的同意。至于说这个错误是由行为人造成的,还是由恶意欺骗的第三方造成的,或者由其他什么原因导致,都在所不问,对于同意的无效性没有影响。概况地说,对于每一个错误而言,只要它与同意之间有因果关系,它都会导致同意无效进而也拒绝行为被合法化。
在日本刑法学界,传统的主流观点基本上采取的也是这种“全面无效说”,
木村龟二认为,基于错误的同意,可分两种情形。第一,是同意者自身的错误,第二,是由于行为人的欺诈。这两种情形因为同意人之真意与行为人真意不一致,故不得成立成立有效的同意。西原春夫认为,被害人同意必须具有任意性与真挚性,否则无效。凡是心中保留、无知、行为人之欺诈而发生错误、强制和玩笑等,都不是有效的同意,不阻却违法。
台湾地区的刑法学界,传统上一直受到日本刑法学的影响,所以对此问题也有比较一致的看法,基本上追随了日本刑法学界的传统立场。被害人同意如果是因为欺诈而取得者,不具有阻却违法的效力。
从实务界的判例看,日本刑法学界见解基本上也采“全面无效说”。例如:甲乙丙三人打算杀害丁并夺取店内的物品,但是丁以为三人是上门光顾的顾客,于是打开大门让其进入。对此,法院认为,“被害人允许乔装成顾客的行为人进入,行为人是基于强盗杀人的目的而获得进入店内之同意,不能认为是同意。”(最高裁昭和23.5.20)因此甲乙丙三人成立侵入住宅罪。又如:基于强盗的目的拜访被害人,被害人允许其进入之情形,法院认为,“形式上有被害人的同意,但是实际上应无同意。”(最大判昭和24.7.22)此外,被告甲慌称被害人乙女的母亲因病住院,要带她去医院,两人坐上出租车后被告要求司机开快车,之后乙女发现被骗,于是趁司机减速时逃出车外。法院认为,“从上车开始一直到乙女逃出为止,被告甲成立拘禁罪。”(最高裁昭和33.3.1)另外,若是基于强奸的目的而把被害人骗上车的情况,即使被害人没有被拘禁的意识,也应成立拘禁罪,换言之,被害人对于自己法益被侵害的同意是无效的同意。(广岛高判昭和51.9.21)在有关被害人误信被告会追随而死,因而以毒药自杀的案件中,日本实务也采取相同的看法:“因为被告的欺惘,被害人预期被告将会追随而死,因而决意死亡,很明显的,该决意并非出于真意而有重大瑕疵。不论被告是否具有追随而死之意,该期惘使被害人误信而自杀,被告之所为应成立普通杀人罪。”(最判昭和33.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