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中乐:在以往曾出现的大量纠纷和争议中,有些是中方不讲诚信、不履约的问题,也有个别是投资外商钻政策与法律、法规的空子。这些都不是一个良性的市场经济所应有的现象。其实,一个良性的市场环境应该是个人与个人之间、个人与企业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等各个市场主体之间都共同讲究诚实和信用。除此之外,还要有一个法治政府,带头严格遵守国定的
宪法和法律。最近几年,建设法治国家首先出现在党的相关文件里,后来又写入了中国
宪法。
在香港嘉利来案中,我们至少可以发现如下几个方面的关系: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关系、中央与地方的行政关系、行政与司法之间的关系等。思考嘉利来案中这几个方面的关系,有助于我们更好地认识中国法治政府的基本逻辑。
首先来看政府与企业的关系。北京嘉利来房地产有限公司是三家企业合作成立的,其开发的项目嘉利来世贸中心项目,是三家企业共有的。不过后来,该项目合作者之一、第二大股东二商集团在北京工商局和原北京市外经委(原商务局)的帮助下成功更换了作为香港合作方的第一大股东,与香港美邦公司合作,香港美邦公司凭空得到了嘉利来世贸中心项目的股权,而香港嘉利来公司的股权因此而丧失。企业之间的产权变更通过行政权力实现,这显然是政府公共权力滥用的典型案例。从法治政府的逻辑来看,原北京市外经委通过行政批复变更企业之间的产权关系,显然是越权的,越权的行为,自然是无效的行为。
其次来看中央与地方的行政关系。已经对该项目投资几亿元(具体数额不详)的香港嘉利来公司忽然成了局外人,自然不服批复,于是向原国家外贸部(现商务部)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消批复。外经贸部作出了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北京市外经委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正确,依法撤消了原北京外经委的相关批复。行政复议是行政司法程序,其决定书一经送达,就产生效力。
不过,北京市商务局没有执行行政复议决定书。至今没有执行。对此,国务院办公厅发出督办函、国家商务部发出了《责令履行通知书》,明确要求北京市外经贸委立即执行行政复议决定。但北京市有关部门并没有作了回应。对此,有评论认为,这是一起地方保护事件。地方行政当局居然置中央商务部行政复议结果和国务院办公厅督办函于不顾,拒不执行,体现出地方政府部门和中央政府部叫板的咄咄逼人的架式。
这或许是有道理的。但我个人认为,北京市运用行政决定改变企业股权关系不符合法治政府逻辑,如果直接利用中央行政权威来改变局面,也不是一个好办法。一个利用北京市行政权力,一个直接利用中央政府行政权力,都是利用行政权力,都不是法治政府的逻辑。简单强调中央行政的权威,也不是法治政府的逻辑。不过,从实际情况来看,嘉利来公司运用法律手段,向国家商务部提起对北京外经委行政批复的行政复议,确实是符合法治政府逻辑的。原北京市外经委(商务局)不执行国家的行政复议决定撤销其违法的行政批复,则是违背了法治政府的逻辑。
第三,行政与司法的关系。当然相关利害关系人,包括企业若不服行政复议,则是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北京市二商集团状告国家商务部,北京市中级人民法宣判撤销原国家外经贸部(商务部)的行政复议决定,国家商务部一审败诉。国家商务部不服判决,提起上诉,香港嘉利来公司也提起上诉。中央与地方本来是地方服从中央的行政关系,现在因为企业涉足而打起了行政诉讼官司,并且中央政府部门还输了官司,有人称这是“建国以来首起因中央政府部门纠正地方政府部门行政行为而成被告的案件”。
对此,很多学者看到了法治政府的曙光:中央政府部门机关并没有利用自己的行政权力优势去主导局面,而是尊重司法程序,在输了官司之后也是利用司法程序提起上诉。当然,人们并没有忽略这一点: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件已经超出审限一年之久。对行政进行司法监督是法治政府的核心,行政自觉接受司法监督,是法治政府的基础。但是司法机关本身却不依法办事,可以说是中国法治政府建设的一个隐患。要建设法治国家与法治政府,建设具有独立性的公正的司法制度也是其中的关键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