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过,“新世纪宪法学”基础性价值的确立却并非是从2000年才开始的,在此之前的一系列重要争论及其结果已经为新的宪法学体系的建构做了准备。早在改革初期,李步云教授就明确讨论了法律平等问题,对这一重要的
宪法价值做出初步的论证。公民在法律面前的平等,有利于消解阶级斗争思维的残余影响,为提供普遍的人权保护进行理论准备。事实上,在笔者看来,平等不仅是现代
宪法的根本价值基础之一,而且在平等取向的社会主义国家尤其应该得到强调和体现。然而长期以来,以平等思想鼓舞起来的革命实践却沿着左翼的方向走向了一个脱离法治秩序的多数人暴政,而其本质仍然在于少数人暴政。平等原则不仅应该作为一种革命理想和实践伦理而存在,还应该通过法律进行制度化和规范化。“平等”作为基本的法理原则与
宪法原则的论证,为“新世纪宪法学”提供了第一个基本的价值。在2000年之前完成价值论证和确立的还有“权利本位”和“法治国家”。“权利本位”是随着民法精神在改革初期的深化与扩展而在法理学领域首先获得系统化论证的,标志性论文是张光博和张文显合著的《以权利和义务范畴重构法学理论》。该文基本奠定了中国当下的主流法理学体系,即“权利义务法理学”,而且理论的重心就是“权利本位”。后来由于意识到“权利本位”的进一步的理论后果,张光博教授开始对新的法理学体系提出质疑和批评,但这并没有影响“权利义务法理学”的正常发展。张文显教授继续完善这一新的法理学体系的理论建构,从而为中国一切的法律部门提供了适合时代发展的法理学范式。童之伟教授对“权利义务法理学”也提出了理论质疑,但他同张光博教授的问题意识及理论进路都存在差异——张光博教授是基于改革初期仍然相对保守的
宪法思想而反对“权利本位”式的法理学体系的,而童之伟教授则同时越过了张光博的保守思想和张文显的主流思想,洞见到“权利义务法理学”的私法背景,并认为长此以往将不利于中国公法和公法学的发展,提出以“法权”为核心范畴重构法理学体系,兼顾中国公法和私法的发展需要。不过,尽管“权利义务法理学”事实上具有典型的私法背景,其长期结果也确实可能符合童之伟教授的理论预期,但是作为对旧的“阶级斗争”范式的替代,以及其本身所具有的为正在发展的私权体系提供正当化论证的功能性优越,这一法理学体系具有明显的理论正当性和实践正当性。成为主流从来都不是偶然的。无论如何,我们必须认识到“权利义务法理学”所确定的“权利本位”的理论原则确实为“新世纪宪法学”的建构提供了第二个基本价值,即“权利”。权利意识和权利话语的扩展已经使我们进入一个“走向权利的时代”,夏勇教授主编的《走向权利的时代:中国公民权利发展研究》可以作为一个标志。“法治国家”是2000年之前
宪法思想发展为“新世纪宪法学”提供的第三个基本价值。“法治”在根本上是一种规则导向而非权力导向的治理模式。法治传统在西方源远流长,在中国却主要是近现代的现象,是中国始自1840年的整体现代化事业的一部分。“法治国家”这个概念将国家理解成一个法律秩序,一个建立在一系列基本原则(通常为
宪法原则)基础上的法治体系。中国在改革开放之初讨论的是“建设社会主义法制”,但那更多的是为应付改革开放的调整需要,并没有明确要求建立一个“法治国家”,政党的领导与政策的思维仍然占据主导。后来发生“法制”与“法治”的争议,尽管在不少论者看来无甚意义,但法学界的较真本身却证明了对法律与国家关系的严肃思考——法律不再简单地作为改革开放的工具,而需要被定位为一种规范国家权力和提供良好治理的目的型体系。随着1992年市场经济体制目标的正式确定,无论是政治界还是法学界,对于法律的期望也逐步提升。更重要的是,市场经济的深化发展客观上也需要更加健全和体系化的法律体系,特别是规范的公法体系。这种理论自觉与实践需求的结合终于通过1997年党的十五大和1999年修宪获得定型,即“法治国家”目标的确立。有宪法学界参与的“法治”与“人治”的持续讨论对这一价值的确立起到了重要作用。